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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農業創意市集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為推廣本市農業,申請使用舞臺者,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同意後,得免收
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