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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
  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非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
     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學
    校、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
    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該場館節目審查辦理。
    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及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其演出活動辦理場
    所於國家級展演場地(如兩廳院、國家歌劇院、衛武營等)者,以及
  經本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市交流者,不受前項限制,由本局視個案情
  形審查予以補助。
    前二項演出活動以有助於提升本市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
  、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團體、法人以
    每案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經專案評估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
  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及其他
  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
  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
     九月三十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
     三月三十一日收件。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本局另得視需要辦理專案審查,不受前二項收件期間及方式之限制。
七、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一式五份(含正本一份、影本四份)。
  (二)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含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個人身分證影本一
    份。
  (三)邀請國外或大陸人士來臺演出,另需檢附名單及相關工作證明文
    件。
  (四)計畫書一式五份。
  (五)影音資料光碟一份。
    前項檢附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八、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二案。同一補助案申請者僅得以個人或團體
  名義擇一申請,如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時,應予註明。
九、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遴選表演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
  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
  本市藝文環境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
  量審查。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十、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
  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領據。
  (二)經費支出分攤表。
  (三)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四)成果資料書紙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送前
  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
  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跨年度執行者,其核銷作業由本局另案簽約辦理。
  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
  或撤銷補助。
十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核定
   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
   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
   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有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演出
   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先函報本局核備,經本局
   同意後始得變更,變更次數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上述變更如涉及演出主要部分(如演出者、曲目、劇目、舞碼等)
   ,本局得另行審核,必要時得酌減補助金額。
十四、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協辦機
   關;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
   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五、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六、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桃園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得基於業務需要無償使用之。
十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
      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
      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
   法令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