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升本市美術水準。
貳、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
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參、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
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
肆、申請手續:
(一)每年 7 月 1 日起至 31 日填妥申請表乙份(附件 1 ),並
檢具 5 × 7 吋照片(黏貼於附件 2 ),或使用電子檔案方
式,向本局視覺藝術科提出申請。
1、個展: 20 張照片。
2、聯展: 2 至 10 人,每人 2 張照片,至多不超過 30 張
。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
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 3 )。
3、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內
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簡章附件 1 、 2 、 3 ),
送審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 300 萬畫素( 3 Megapixels
或 2048 × 1536 pixels )以上之JEPG(副檔名為 JPG )
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
(二)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本局安排檔期展出。
1、曾在臺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國立臺灣美術館、
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舉行邀請展,備
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本市桃源美展、美術家邀請展、桃源創作獎之籌備委員
及審查委員。
3、曾獲頒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
與之美術類成就獎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邀請展需具有下列條件,由本局邀請及安排檔期並印製請柬。
1、曾任中華民國全國美術展覽會、台灣省全省美展之評議委員
或評審委員。
2、曾獲中華民國全國美術展覽會、台灣省全省美展永久免審查
。
3、國內外傑出美術家,或曾受本局表揚之資深優良美術家。
(四)桃園市內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畢(結)業展,請於每年 7 月
1 日起至 31 日前來函申請。
(五)為使本局各展覽場地之資源均衡分配及申請作業更趨完善,凡曾
在本局任何展覽場地舉辦個展或聯展者, 1 年內不再接受於本
局舉辦個展或聯展。(成立 15 年以上之團體不再此限)
(六)送審資料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
利完成申請手續。
(七)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
則概不退還。
(八)本作業要點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寄
至「33053 桃園市縣府路 21 號文化局視覺藝術科」索取;或至
本局網站下載專區。洽詢電話視覺藝術科,電話:03-3322592轉
8522王小姐。
伍、審查會議:申請展覽案,由本局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進將由本
局函知通過及未通過之審查結果。
陸、檔期安排:
(一)經本局核定同意展出者(以下簡稱展出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
檔期、展出場地、展覽相關事項。
(二)展出地點包含有本局(桃園市縣府路 21 號)第 1 、第 2 展
覽室以及 2 、 3 樓畫廊;中壢藝術館(中壢市中美路 16 號
)第 1 、第 2 展覽室。
(三)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 2 至 3 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
出者應予配合。
(四)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
前 2 個月通知本局,並於 1 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
;若無故未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 3 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展出
。
(五)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
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柒、展覽須知(確定排檔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佈置:
1、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文創影視科協助之。
2、佈展須於展出前 1 日完成;卸展於展覽結束之後 1 日完
成,並將作品運回,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於開
放時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作業。展出作品之包裝、運
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3、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4、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
釘槍、雙面膠等。
5、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
6、展覽室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宣傳事項:
1、展覽海報、邀請卡及相關文宣由展出者自費印製及寄送;文
宣品內容須經本局審查並列本局為協辦單位。
2、展出者請於展覽前二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三百字展覽簡介
,供藝文摺頁刊印、網頁或網路美術館宣傳。
3、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局文創影視
科預約協調辦理。
(三)接待及安全維護:
1、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並應注意禮貌態
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如遇重大疫情
或相關不可抗因素致本局無法安排志工,則須由展出者自行
維護展覽現場。
2、展出者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致使本局有
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3、展出內容如違背本局設立宗旨、展覽場地管理規則、違反善
良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局有權視情況暫停
全部或部分展出。
捌、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