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或火災、爆炸、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船難、空難、公用氣
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礦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及其他
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足以造成大量財產損失與人
命傷亡之重大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與整備,及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
復原重建等各種措施。
(三)災害應變中心:指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依其災
害應變計畫規定,所開設統籌處理應變事項之臨時成立之任務編
組。
本要點有關災害防救等用詞,適用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核子事故緊
急應變法之規定。
三、桃園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集人(市長)依據本法規
定,由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視災害規模陳報,開設
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二)隨時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
(三)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管制與報告等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與協助。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四、本府為處理各種災害之防救事宜,以本府所屬下列機關為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構),辦理本中心幕僚工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消防局。
(二)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發展局
。
(三)水災、土石流災害:水務局。
(四)寒害、森林火災:農業局。
(五)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捷運工程災害:交通局。
(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環境保護局。
(七)生物病原:衛生局。
(八)捷運營運災害: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九)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本會報指定之業務主管機關。
五、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二人、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
人及各任務編組。指揮官由市長兼任,綜理本市災害應變事宜;副指
揮官二人由副市長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事宜;執行秘
書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
兼任。指揮官未在本中心期間,其職務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
副秘書長及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
本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
擔任或由市長指派。
本中心功能編組分為決策群、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後勤群
五群,並依性質分為業務督導組、新聞處理組、防救治安組、工程交
通組、醫療環保組、農工能源組、計畫督考組、分析研判組、災情監
控組、收容救濟組、支援調度組和行政財務組十二組,如附圖一。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前項功能編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機構、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機構、單位、團體)派員參與運作
。本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如附表一,各相關群組細部分工項目如附表
二。
前項各組組長由相關機關(機構、單位、團體)首長兼任,各編組人
員由各相關機關(機構、單位、團體)指派業務熟悉之專員、技正或
科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作業,除執行本組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
其他關係機關(機構、單位、團體)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六、本府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
,報請市長指定開設地點,並通知相關單位進駐執行災害處理事宜。
七、本府所屬各區公所(復興區除外)依本要點設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
簡稱區中心)並受本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各種災害防救應變措施,
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二)隨時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
(三)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管制與報告等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與協助。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八、區中心為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及各任務編
組。指揮官由區長兼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
主任秘書依序兼任,或由區長指定代理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由副
區長、主任秘書兼任副指揮官,副指揮官因故未能到場時,得由主任
秘書兼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中心編組依本市各公所設置之課(室),其任務分工如下:
(一)民政暨作業組:由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二)秘書組:由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三)農經組:由農經課課長兼組長。
(四)工務組:由工務課課長兼組長。
(五)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課長兼組長。
(六)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中隊長兼組長。
(七)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兼組長。
(八)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派分隊長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派巡
官以上兼副組長,後備指揮部派員擔任聯絡官。
(九)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窗口聯絡人。
(十)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窗口聯絡人。
(十一)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窗口聯絡人。
(十二)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窗口聯絡人。
(十三)石油組:由區公所建立窗口聯絡人。
前項各編組人員由相關單位派業務熟悉之幕僚人員進駐作業,除執行
本組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區公所其他關係課、室保持聯繫,採
取必要應變措施。
復興區得比照前點及前二項規定,開設區中心。
九、本中心及區中心開設及撤除之時機如下:
(一)開設時機: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構)首長應依災害種類、規模、狀況及救災需要,報
告市長開設。
2、上級政府指示,經本府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
市長開設。
3、市長指示開設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中心開設
。
4、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口頭報
告市長即時開設該區中心,同時副知本中心或消防局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
(二)撤除時機:本府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依災害處理情形
,得報請本中心指揮官撤除本中心及區中心開設作業,各項災後
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機構、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
理。
前項開設時機及進駐單位規定如附表三。
前項開設進駐作業經本府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依災
害危害程度,認為其不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得報請本中心指揮
官縮小編組規模。
本中心及區中心縮小編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
市民。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交付任務執行,各參與編組局、處
、會、區公所及相關機關,得於機關內部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
應變措施。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及其動員機制,由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將所屬單
位及人員予以編組,應定期實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並規劃固定作業
場所,配置應變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建立與各相關局(處、室)聯
繫管道,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並執行下列工作:
(一)緊急應變小組應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
與處理。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
、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開設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本中心及區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該級災害應變中心完成
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他無預警災害發生時,經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構)通知後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十一、如遇多重災害先後或同時發生,涉及本府數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構)時,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協調並報
告市長決定處理模式後,通知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或另擇適當
地點開設,展開聯合作業。
十二、各功能群組啟動後,應變作業如下:
(一)各防救災機關(機構、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本中心作業後,
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立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了解緊急應
變整備及災情處置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該類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構)人員記錄指示措施後交由消防局,通報(傳
真)相關防救災機關(機構、單位、團體)及各區中心確實執
行。
(二)本中心開設運作後,每日得召開工作會議,由指揮官或副指揮
官主持,各編組單位首長出席並報告整備及災情處置情形,相
關會議簡報資料應於會前二小時傳送業務單位彙整。另必要時
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其他單位代表參加,研討處理災害防救
相關事宜,並執行會議決議事項。
(三)協調整合編組內各防救災機關(機構、單位、團體),執行各
編組之任務分工。
(四)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防救災機關(機構、單位、團
體)派駐人員應掌握最新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透過
本市防救災資訊系統回覆最新處置進度,並報告指揮官。
(五)各進駐單位應詳實紀錄本中心開設期間相關處置措施,由該災
害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依
權責繼續辦理,並擇期召開災害應變檢討會議。
(六)本中心開設期間,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擔任新聞官,由新
聞處理組發布開設訊息及定期發布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
(七)區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本中心請求支援,各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獲報後應向本中心指揮官陳核,依相關規定派
遣支援或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八)本中心縮小編組後,各進駐機關(機構、單位、團體)應詳實
記錄本中心開設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除送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構)彙整、陳報外,應送消防局備查。
十三、本要點所列編組機關(機構、單位、團體),應指定能全時負責通
報及受理通報之權責人員或副首長層級人員。平時負責整合所屬單
位災害防救事務並擔任協調聯繫窗口;遇有災害發生或災害有發生
之虞時,各編組單位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如災害造成通訊中
斷無法聯繫時,應主動確認本中心及各區中心是否開設。
十四、為使本市各災害應變機關(機構、單位、團體)得以依災害時序之
特性,進行立即且有效之應變工作,災害應變作業項目、項目權責
與支援單位如附表四。
十五、本中心得視災情,選定無二次災害之虞的安全處所,設置前進指揮
所,指揮官由市長指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害類
別、規模與實際需要變更、擴大或縮小編組。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一)災害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災情彙整與回報及本中心之聯繫。
(二)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
警戒封鎖、障礙排除、人員機具調度、後勤補給及其他災害應
變任務。
(三)接受各防救災機關(機構、單位、團體)、人員報到集結及任
務調配。
(四)建立現場連絡通訊設施,隨時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
(五)辦理災民疏散、避難收容及生活必需品、藥品提供等作業,並
登記災民、傷患、罹難者身分以供統計及查詢。
(六)罹難者遺體安置及衛生防疫措施。
(七)其他本中心指派之任務。
為快速發揮組織效能,達到搶救人命之目的,前項之前進指揮所各
編組除應依任務各司其職外,亦應熟悉編組運作方式與權責分工如
附表五。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
話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本中心指揮官得下令縮小前進指揮
所之編組或撤除之。
十六、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平日應強化下列工作:
(一)強化防救災資訊系統操作能力,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
員需經教育訓練後,方得進駐作業。
(二)各區公所應依本要點相關規範(修)訂其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手冊。
十七、各防救災機關(機構、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
成效卓著者,由各防救災機關(機構、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
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