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體恤第一線防疫醫護人員
    之辛勞且為保護醫護人員的家人,降低家庭接觸感染風險,爰補助旅
    館提供防疫醫護人員住宿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本市經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星級旅館評鑑三星級以上
    或同等級之合法旅館,經向本局申請同意並公告者。

三、補助期間:公告之日起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方式:
    (一)本局製作「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券,提供本市十一家
        急救責任醫院視需求分配予防疫醫護人員。
    (二)旅館提供房間給出具住宿券及醫事人員證件正本之防疫醫護人員
        免費入住,得申請每人每晚每房新臺幣一千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提供醫護人員免費住宿之三星級以上或同等級之合法旅館,
        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審核後以公文通知並公告於網站。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住宿醫護人員名冊並檢附工作證影本及住宿券。
         6、住宿費憑證正本(總額發票)。
         7、總公司同意書(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若以分公司請款時檢附
            )。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
        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
        、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
        為駁回,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
        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不另行
        函文通知。
    (六)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
        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助經費及管
    考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