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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節約能源,並落實行政院
    核定之「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特設桃園市政府財政
    局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各單位節約能源計畫之審議。
    (二)督導本局各單位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三)考核本局各單位節約能源成效。
    (四)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
    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局長遴派本局各科室股長以上人員兼
    任之。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因職務異動致不符前項規定者,由局長另行遴派接任之。

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股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

五、本小組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兼任;另置節能管理人員一人
    ,由本局秘書室派員兼任。
    本局各單位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做為節能管理人員對各單
    位之連繫窗口。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秘書室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