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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行政罰鍰案件清理計畫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行政罰鍰案件清理催收之
  執行績效,特訂定本清理計畫。


二、行政罰鍰案件之開立、管理、送達、催繳、移送強制執行、分期繳納
    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
    學校罰鍰案件管理作業要點」及本清理計畫辦理。

三、各業務單位辦理行政罰鍰案件應登載桃園市政府罰鍰規費管理系統,
  逐案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繳款
  情形、移送強制執行、取得或註銷債權憑證等情形,並列入移交。



四、依法裁處行政罰鍰案件之繳納期限,以行政裁處書及繳款單送達日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至市庫代理銀行、代辦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


五、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於屆滿日起十四日內以正式公文催繳,並至多延長二十
  日之繳納期限。
  逾前項延長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應於延長繳納期限屆滿日起三十日
  內,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
  下簡稱各分署)執行之。


六、行政裁處書及催繳函寄發後,自發文日次日起算二十日(工作日),
  各業務單位如未收到送達證書、雙掛號回執聯或退回之郵件,應儘速
  向郵局查詢投遞結果並確認受處分人之住居所,視情形依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八條(公示送達)之規定進行後續程序。



七、辦理移送強制執行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
    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
  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
  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八、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無法一次繳清罰鍰金額,得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
  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
  依期限繳納者,本局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
  ,依本清理計畫第四點規定辦理。


九、經強制執行取得各分署核發執行(債權)憑證之保管、清理及帳務控
  管規定如下:
  (一)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收到執行(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
    容各欄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錯落者,應函請該管各分署更正後影
    印一份併案歸檔。
  (二)各業務單位取得執行(債權)憑證後,應按收到日期先後,依序
    編流水號,責成專人列冊管理,並應於每年七月清查受處分人之
    財產及所得資料,如有財產或所得,應即再移送強制執行,以確
    保債權。另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應再清理一次,並將每
    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相關資料裝訂成冊,備供查核及列入移交。
  (三)執行(債權)憑證正本由出納單位統一管理,另將該憑證影本或
    造冊列表通知會計單位據以登帳。
  (四)各業務單位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列印執行(債權)憑證清冊,
    送出納單位核對,續由出納單位彙整清冊陳核,以資控管。


十、各業務單位依法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
    行政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
    催繳程序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註銷應收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檢同有關
    證件報審計機關核定,據以辦理註銷。

十一、年度終了時,有關欠繳罰鍰案件,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辦理歲入
   保留,並以年度為單位建檔造冊列管,若承辦人員異動時應確實列
   入移交,以免影響罰鍰清理績效。



十二、為提高應收未收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並強化內部控管,研考單位應定
   期彙整行政罰鍰報表陳核,以資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