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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桃園市公共圖書館事業,依
    圖書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桃園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以諮詢本館中、長程發展策略、維運制度、品質管理、評鑑
    機制、資源規劃及整合為主要任務。

三、本館館長為召集委員,本館秘書為副召集委員,召集委員及副召集委
    員均為當然委員。

四、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除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館就下列領域之
    學者、專業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外聘委員:得就文化學類、景觀學類、設計學類、教育學類及藝
        術學類等相關領域遴聘之。
    (二)內派委員:由本館業務主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內派委員隨其職位之異動由本館另行推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外聘委
    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為止。

六、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需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事項經
    核定後,作為規劃本館業務之重要依據。
    前項會議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副召集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或陳述意見。
    本會並置幹事一人,由館長指派本館人員兼任,負責本會之相關行政
    庶務。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具有專業性質之非固定性
    諮詢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分別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