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權利計價投資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合作辦理整體開發事項,依同條第四項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市有財
  產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指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
    所定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權利:指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地上權、不動產
    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三)計價投資:指本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各機關提
    供不動產、權利,估計其價值,投資公營事業機構或合作辦理整
    體開發。



四、本府依政策需要或經評估有必要者,得計價投資公營事業機構或合作
  辦理整體開發經營使用。



五、本府計價投資公營事業機構或合作辦理整體開發,應依本自治條例第
  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開發經營事項,由執行機關敘明事由、評估
  有利及不利因素,並擬定合作開發計畫之契約草案,報經本府核准後
  依處分程序辦理。



六、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權利之計價,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辦
  理。



七、本府須分擔之合作開發費用,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