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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聯繫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作
    業,特設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聯繫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山坡地違規使用之查報、取締之監督。
    (二)關於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之處理與聯繫協調事項。
    (三)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之宣導事項。
    (四)關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山坡地案件,實施水土保持處
        理與維護之督導、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三、為執行前點規定之業務,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重大或具爭議
    性之山坡地申請案件及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應於每月五
    日前彙整送交本小組,以決定重點地區之督導與協調工作。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並隨其
    本職進退:
    (一)本府工務局局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民政局局長。
    (四)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五)本府地政局局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府農業局局長。
    (八)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同機關相當層級人員代理。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