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因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發給對象,指於本市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醫療照護工
作,因與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屍體或疑似感染者接觸,受
隔離或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醫事人員。
三、本要點之慰問金種類及金額如下:
(一)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受隔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四、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申請前點各款慰問金者,應擇其較高之金
額予以發給,並以一次為限;已就較低之慰問金予以發給者,補足其
差額。
五、申請慰問金,應由慰問金發給對象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
列文件,經其服務之醫療機構核實造具名冊(如附件二),向本府提
出申請:
(一)受隔離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集中)隔離通知書(證明)
。
2、服務之醫療機構出具係因執行醫療照護致進行隔離措施之證
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二)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證明)。
2、醫院出具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診斷證明書。
3、服務之醫療機構出具係因執行醫療照護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之證明文件。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六、慰問金發給對象死亡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點文
件、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向本府提出申請;法定繼承
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或切結書,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
七、以不實或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慰問金,經查證屬實者,本府
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外,並追回
已核發之款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