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桃園市復興區(以下簡稱復興
區)計畫及預算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對復興區計畫及預算考核之範圍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占百分之七十)。
(二)相關節流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三、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預算法。
2、採購法。
3、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4、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直轄市及縣(市)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5、本府對復興區補助之相關規定。
6、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包含預警項目)。
(二)對於審計機關及本府近一年度審查意見之改進情形。
(三)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及執行,並對以前
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
(四)繳納所積欠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情形。
(五)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用,經費之分配與
執行有無不當。
(六)對於區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2、建議事項應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
方式處理。
3、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區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於網站
公布。
(七)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有無參照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辦理。
(八)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節流績效之考核,考核項目如下:
(一)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二)臨時人員及人事費支出撙節情形。
(三)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四)吸引民間投資辦理情形。
(五)節流績效案例。
五、本府對復興區計畫及預算考核,採書面或實地考核方式辦理,本府應
事先將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復興區公所,並得視考核作業需要
,請復興區公所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其不予配
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計畫型補助款。
六、相關業務督導及承辦人員獎懲標準如下:
(一)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三)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四)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五)考核成績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六)考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