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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助本府所屬公教人員解決住宅問題
    及紓解急難,以安定生活、提振工作效能,特設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
    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之管理及其資金之籌
        集、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購置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業務之策劃、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
    (四)關於本會業務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業務之行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府財政
    局、主計處、人事處首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常務委員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選定本府下列機關之簡任以上人員兼
    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教育局。
    (三)本府社會局。
    (四)本府勞動局。
    (五)本府地政局。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
    (七)本府法務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設下列各組辦理會務:
    (一)行政組:辦理文書及行政作業等相關業務。
    (二)財務組:辦理出納業務。
    (三)主計組:辦理會計業務。
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均由召集人就本府內部遴選
    適當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委員及各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