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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人民團體協助強化民眾各項災害防救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立案達六個月以上之人民團體。
    (二)中央立案之人民團體於本市設有分級組織或分支機構,或會址設
        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


三、補助條件:
    (一)各團體以每二個年度申請一次補助為限。
    (二)活動辦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理地點應於本市境內,辦理時間應達一小時以上,且實際
            參加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辦理期間不得併會議及餐會等活動
            。
         2、活動應以講習訓練或宣導方式辦理,內容須包含急救訓練或
            個人與居家災害防護措施等。


四、活動經費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整,當年度編列之
  經費預算用罄後,則不再受理申請。
    前項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膳食費: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八十元
    。
    (二)宣導品: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六十元
    ,宣導品應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印製字樣。
    (三)茶水費: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二十元
    。
    (四)講師鐘點費:全額補助;聘請該受補助團體內部人員講師鐘點費
    為每小時一千元;聘請該受補助團體以外人員講師鐘點費為每小
    時二千元。
    (五)雜費:包含文具、講義等與活動相關之物品,補助金額上限為二
    千元。


五、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計畫變更程序及列名原則:
    (一)申請程序:
         1、每年度一月一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順序以實際收受申請
      文件之時間先後為準;申請額滿後列後補,倘年度編列之經
      費預算尚有餘額,則由後補者依序遞補。
         2、申請文件應於活動辦理日前十五日送本局審核,本局核定後
      ,始得辦理活動。
    (二)應備文件:
         1、活動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2、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3、補助申請切結書(附件三)。
         4、立案證書影本。
         5、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備查函。
         6、存摺封面影本及自籌款證明。
    (三)計畫經核定後需更改內容者,應於原核定活動辦理日七日前函報
    本局,並填具計畫變更申請表(附件四),經核准始得變更,逾
    期未報者不予補助。
    (四)列名原則:本局列為指導機關。

六、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
  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如為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核銷):
    (一)本局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五)。
    (三)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附件六)。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件七)。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附件八)。
    (六)支出憑證。
     1、應檢附全部活動支出憑證,欲申請核銷之憑證應為正本,餘
            得檢附影本,並分項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九)。
         2、有聘請講師者,應檢附講師鐘點費領據(附件十)。
         3、申請宣導品之補助項目應另檢附樣張。
    (七)執行成果表:檢附足資證明活動主題、參加人數、辦理形式及經
    費支出項目等照片六張以上(附件十一)。
    (八)活動簽到表(附件十二)。

七、審查標準:
    (一)本局受理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文件及核銷資料後,依活動內容、
    參與人數、經費概算與有無重複申請等進行審查。
    (二)申請文件、核銷資料及其內容不符申請規定者,經本局函文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八、注意事項:
    (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證明文件倘為影本,其內容、簽名及核章處應清晰可辨,並加註
    與正本相符,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請單位提示正本供查驗;申請
    文件如有塗改處,請加蓋修改者印章。
    (三)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應本於誠信對所提出支出憑證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造假、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重複向本府所屬機關(
    構)申請補助款等情事,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且
    該團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本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依考核表(附件十三)
    實地了解活動辦理及補助款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