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局辦理檢舉獎金之發放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檢舉受理單位:指負責收受、登記、管制檢舉案件之單位。在總
局為消費稅科,在分局為服務行政股。
(二)稽查單位:指辦理稅捐稽徵查核之業務單位。
(三)違章審理單位:指違章案件審理裁罰單位。於使用牌照稅違章案
件為消費稅科,於其他各稅違章案件為法務科。
(四)檢舉獎金分配單位:指辦理檢舉獎金分配業務之單位,在本局為
法務科。
(五)獎金分配人員:指檢舉獎金分配單位中辦理檢舉獎金分配業務之
承辦人員。
三、檢舉受理單位應審核檢舉案件有無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
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14 點及第 16 點等不予受理或免議存查
之情事,將審核結果填載於「檢舉案件審核表」(如附表 1 ),並
於通報查核時將該審核表併予移送稽查單位。稽查單位應於查核完竣
後填妥「檢舉案件審核表」,並將該審核表送予檢舉獎金分配單位。
四、如違章案件之違章審理單位與檢舉獎金分配單位相同,稽查單位得將
「檢舉案件審核表」於移送違章審理時併予移送違章審理單位。
五、檢舉獎金分配單位收受「檢舉案件審核表」時,應將審核表交由獎金
分配人員彙整。獎金分配人員每月應俟資訊科產出之檢舉案件違章銷
號清冊,依「檢舉案件審核表」審核結果,於檢舉案件違章銷號清冊
註記是否發放檢舉獎金後陳核至單位主管,並於應發放檢舉獎金之違
章案件確定後,編列「財務罰鍰提獎核准單」(如附表 2 )及「財
務罰鍰處理分配表」(如附表 3 )陳報一層核定。
六、經一層核定分配檢舉獎金之案件,獎金分配人員即請檢舉受理單位提
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並以密件發文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已合法送
達檢舉人之案件,獎金分配人員應於檢舉案件管制系統登錄相關通知
資料。
七、檢舉人向本局洽領檢舉獎金時,動支預算作業由獎金分配人員辦理,
獎金匯款作業由秘書室出納人員辦理。
八、有關檢舉獎金發放作業,應列入本局內部業務檢查作業計畫,由檢查
人員進行內部檢核及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