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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課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作業依據:地價稅稽徵作業手冊。


貳、作業單位:總分局地價稅承辦單位。


參、資料蒐集
    一、地價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
    二、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9540號函。



肆、管制項目: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營業稅資料查核清單、開工報告
    書、使用執照申請書、房屋稅函副本、違章查處登記報表、土地增值
    稅現值申報書會辦資料及其他各項地價稅稅籍清查管制項目等。



伍、管制查核
    一、總、分局應由專人負責收件、編號、登記、分案、銷號及管制作
        業。
    二、本管制作業之編號計9碼,第1-3碼為年份,第4-5碼為月份,第6-
        9碼為流水號。
    三、各項課稅資料,由管制人員視各項資料量多寡訂回報日期(每項
        作業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填造管制報表(如附件一),交各承
        辦員辦理。
    四、管制人員應按月統計查核統計表,分局管制人員應將統計報表於
        次月5日前送總局彙總製作統計表(如附件二)。
    五、承辦人員應於簽收後2個月內辦理完結,送交管制人員辦理銷號
        ;管制人員對將至管制期限案件,於內網公告並口頭催告;逾2
        個月未回報查核結果者,由管制人員書面催辦(如附件三),承
        辦人員於確認後10日內辦理完結;逾10日仍未辦結之案件,管制
        人員續作第二次催辦,承辦人員於5日內敘明理由辦理展期,展
        延期限以1個月為限,展延後逾期仍未辦結案件,承辦人員應專
        案簽報,視個案列管。
    六、地價稅開徵及準備期間(9至12月)所收集之課稅資料於次年之1
        月分案,惟有時效案件仍應即時分案,未分案資料由管制人員妥
        善保管。
    七、為有效管理通報資料查核情形由各單位主管股長不定期抽核稅籍
        釐正情形,填報抽查紀錄表(如附件四),並列入內部業務檢查
        範圍。
    八、管制、催辦、展期單應裝冊保管2年;各項清冊通報資料保管5年
        。



陸、本作業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