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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法令測驗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員警法學素養,鼓勵主動
    研讀各項警察法令,以透過實施測驗方式,輔導員警提升執法效能,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法令:係指本局員警執行勤業務所依據之各項法令,其範圍係包
        含法律(含自治條例)、法規命令(含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及
        函釋等項。
    (二)業務主管單位:本局業務主管單位為法制室;各分局、警察大隊
        (隊)除刑事警察大隊為司法組、交通警察大隊為執法組外,均
        為行政組。

三、本局每半年應定期實施法令測驗一次。
    本局所屬各分局、警察大隊(隊)每半年應自行實施法令測驗一次。

四、本局實施法令測驗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公告測驗(研讀)範圍。
    (二)建立參考題庫。
    (三)明訂實施方式。
    (四)律定受測對象。
    (五)公告測驗期程及建立受測人員名冊。
    (六)實施測驗。
    (七)公布測驗答案期間及更正。
    (八)閱卷及公告成績。
    (九)實施補測及辦理獎懲。

五、前點第一款之測驗(研讀)範圍,應於實施測驗二週前公告之。

六、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所稱建立參考題庫,由本局、各分局及警察大隊
    (隊),就各該測驗(研讀)法令,擇重點建立模擬測驗題目。
    依前項所建立之模擬題目,其於實施測驗時,其所占比例不得逾各該
    測驗比重之百分之八十,其出題方式亦不受模擬題目之限制。

七、本局、各分局及警察大隊(隊)法令測驗得以下列方式實施之:
    (一)普測:就現有全體人員進行全面性測驗。
    (二)抽測:就現有人數中抽一定比例人員參加測驗,惟其參加人員比
        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八、第四點第四款所稱受測對象,係指依據本局、各分局及警察大隊(隊
    )組織規程編制內依法任用之人員,包含警察人員及曾受警察養成教
    育之一般行政人員。
    前項受測人員,得視本局勤業務需要,依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之
    分級予以律定。

九、本局定期實施之法令測驗,其期程應於測驗前二週通知受測單位;抽
    測時,應於一週前公告期程。
    各受測單位應於期程公告後一週內,就各該單位現有人數,依期程平
    均分配人數繕造參測人員名冊,陳報本局業務主管單位。
    各分局、大隊(隊)自行舉辦之法令測驗,除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外,
  普測應於二週前、抽測應於一週前陳報本局備查。

十、本局實施之法令測驗,得採集中、各單位分別就地實施等方式為之;
    各分局、警察大隊(隊)自行辦理之測驗,以集中實施為原則,如有
    特殊狀況,應陳報本局核准。
    本局實施之法令測驗,其監考人員得由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及督察單位
    人員編組成立。
    各分局、警察大隊(隊)依本要點第三點實施之法令測驗,得由本局
    業務主管單位派員監測。

十一、法令測驗之標準答案,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應於當次法令測驗最後日
      期受測完畢後一週內公告之;各受測人員如對相關答案有疑義,應
      向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異議,經研議後,如屬有理由應予更正,
      如屬無理由應說明之。
      前項經異議後更正之答案,其分數之計算,更正前及更正後之答案
      均予給分。
      第一項公告之期間不得少於一週。
      前三項規定,於各分局、直屬警察大隊(隊)辦理之法令測驗,準
      用之。

十二、本局法令測驗受測人員之成績,應於最後受測期間測驗完畢之翌日
      起一個月內公告之。
      前項受測人員考卷之閱卷,得指定期間,由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召集
      監考人員及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集中閱卷,其閱卷過程得不對外公
      開。

十三、測驗未合格人員,本局、各分局及警察大隊(隊)得於測驗成績公
      布後一個月內實施補測。

十四、本要點有關獎懲規定,均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辦理如下:
      (一)個人部分:
           1、參加測驗人員績優(劣)獎懲,依附表 1「警察機關參加
              法令測驗人員獎懲標準」個人組辦理。
           2、前目懲處前得予以補測,以一次為限。
           3、無正當理由未到測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依前目規定辦
              理。
      (二)警察局局本部、各分局及警察大隊(隊)之業務單位部分:依
          附表 2「警察機關辦理法令測驗出力人員獎勵標準」辦理。

十五、參加法令測驗人員不得有冒名頂替、舞弊等行為,如經查獲,其成
      績均以零分計算,相關人員依規定各予記過處分。

十六、執行本要點所需之各項費用,由本局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給。

十七、本局應每年度定期檢討執行成效,並評估執行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