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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貫徹執行開源節流計畫,以確實改善本市財政狀況,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提報開源節流項目之本府各機關及其業務承辦及督
  辦人員。



三、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一。

四、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二。

五、敘獎點數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記嘉獎一次以一點計;記嘉獎二次以二點計。
  (二)記功一次以三點計;記功二次以六點計。
  各機關於獲配敘獎點數範圍內,應本於權責敘獎,每一人敘獎以不超
    過三點為原則,敘獎人數以不超過督辦及實際參與人數四分之一為原
    則。
  各機關配點如有剩餘,不得保留至次年度使用,且不得為消化剩餘點
    數而浮濫敘獎。
  經中央或本府已予獎勵者,不得重複敘獎。



六、除前點之敘獎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及財政局承辦及
  督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每機關各最多以四人為限。



七、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填報上年度開源節流項目之執行成果,
  經本府主計處及財政局分別評估節流及開源之績效後,簽會人事處及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並奉市長核准後據以獎懲。



八、各機關對於上年度執行成果未達預期效益項目,應研提具體改進方案
  。
    未依規定填報執行成果者,視為未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並列入獎懲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