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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內部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內部稽核,依據行政院訂
    頒「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組設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內部稽核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提供改善建議,
    俾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內部稽核範圍包含本局暨所屬機關,其中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參與
    部分由本局戶政科負責業務主導,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及桃園市政
    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參與部分由本局禮儀事務科負責業務主導。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自行評估計畫及內部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二)辦理自行評估作業及內部稽核工作。
    (三)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
        定,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專門委員兼任之;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局各科室主管。
    (二)本局戶政科推派二名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所長。
    (四)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所長。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如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六、本小組除派兼委員外,另由本局暨所屬機關指派專員、股長、秘書或
    課長層級以上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綜理各該機關單位各項自行評估作
    業及內部稽核工作。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