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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桃
    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二十歲以上民眾,凡報名參加當年度客語
    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


三、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三十日
    內,檢附戶籍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考試合格證書、跨行通匯同
    意書(附件一)及切結書(附件二)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就同一級別認證,曾經受有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
    點獎勵,申請人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認證
    申請本要點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五、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六、各區公所於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後六十
    日內,統一彙整請領清冊(附件三)、全部戶籍證明文件、考試合格
    證書、切結書及公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一份函送本局,經審核無誤
    後核撥經費予公所轉匯各申請人。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獎勵,並追回全部獎
    勵金:
    (一)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獎勵金,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
    令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