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藝術發展、鼓勵舉
辦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維護原住民族語言文化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址本市已立案登記之人民團體或宗教團體。
(二)位於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
(三)經本府協助發展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族組織。
三、補助類型如下:
(一)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歲時祭儀、族語傳承、舞蹈、音樂、編織
、工藝、雕刻、繪畫、體育、戲劇或展演等活動。
(二)原住民族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三)原住民族老人、婦女、家庭、親職及成人教育。
(四)原住民參加國際多元族群文化、體育交流活動。
(五)其他配合本府原住民族政策辦理之活動。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本
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表。
2、提案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補助經費切結書。
5、除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外,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單位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
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本府審查申請補助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專家、學
者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六、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申請
補助之計畫係屬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或配合本府各項重大活動辦
理之相關計畫,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特殊情形專案簽
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申請單位以往
辦理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加補助次數。
(三)補助項目基準如附表,本府得視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核定
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府核定補助之單位(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
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並函報本府辦理核銷結案:
1、領款領據。
2、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3、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
4、各項原始支出憑證,若受部分補助時,其補助項目應檢具
支出憑證正本。
5、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6、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
(二)前款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活動實際
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加上封
面依序裝訂。
(三)受補助單位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視同放棄,本
府得逕予廢止補助之核定。
八、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之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報
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
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府得廢止補助之核定。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之活動實際執行情形
,受補助單位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四)受補助單位繳交至本府之活動成果報告相關宣導資料,及前項
考核結果得作為往後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資料。
(五)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申請文件有虛
偽不實情事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廢止補助
之核定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
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之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
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