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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維護本市客家文化館展
    演場地(以下簡稱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開展文化建設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四百八十四席,如圖一
    )及視聽簡報室(九十一席,如圖二)。
三、本要點場地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
    辦理藝文、學術、教育等相關活動有使用需要時,亦得申請使用。 
四、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有使用場地需要者,應先聯繫本局確認有關檔
    期事宜。檔期確認後,應於使用日二週前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向本局
    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一次繳納保證金
    及場地使用相關費用後,始得使用。
五、場地使用期間每次以七日為限。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場地使用經本局核准後,如有無法如期使用情形,應提前通知本
    局,且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屬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不在此
    限。
    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
    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繳交保證金與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一)現金:請至本局秘書室出納處繳交。
    (二)即期支票:擡頭請記載「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三)匯款:請匯入「龍潭區農會」,通匯代號:6080114,帳號:016
        07000094527,戶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保管金專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
    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背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或有害社會公益。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 
    (三)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 
    (四)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五)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九、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展演內容以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使用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場地四周擅自設置、張貼宣傳標幟。
    (二)有外接本局電器設備需要時,應先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裝接。
    (三)使用場地之佈置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四)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記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
        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五)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不得在演藝廳、視聽簡報室內增設座位
        ;入場人數以不超過座位表容量為原則。
    (六)不得擅自啟用演藝廳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簡報室等各項設
        備。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清潔管理、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噪音管制等事項
      應由使用人負責, 
      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協助處理。
      使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時,本局得視其違反情節沒收部分或全
      部保證金。
十二、場地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於當日回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完好
      無虞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使用人違反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停止
      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十四、展演活動有印製入場券者,應於券面載明下列遵行事項:: 
      (一)禁止服裝不整者入場,進場後請遵守場內規定,並保持肅靜。
      (二)於開演前三十分鐘起入場,開演後將視演出性質管制。
      (三)場內禁止陳設花圈、花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