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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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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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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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維護本市客家文化館周
邊廣場(以下簡稱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開展文化建設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市客家文化館建築物四周,含前廣場(約二百坪
)、後廣場(約一百三十三坪)及後方公園(約二百六十七坪)。
三、本要點場地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
辦理文化、藝術相關公益社教活動有使用需要時,亦得申請使用。但
嚴禁烤肉、燃放煙火或其他不當之活動。
四、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有使用場地需要者,應先聯繫本局確認有關檔
期事宜。檔期確認後,應於使用日二週前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向本
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一次繳納保證金
及場地使用相關費用,方得使用。
五、場地使用期間每次以七日為限。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經本局同意使用者,如有放棄使用或無法如期使用之情形,應於原申
請登記使用日七日前通知本局。
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
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繳交保證金與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一)現金:請至本局秘書室出納處繳交。
(二)即期支票:擡頭請記載「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三)匯款:請匯入「龍潭區農會」,通匯代號:6080114,帳號:016
07000094527,戶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保管金專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准或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違背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或有害社會公益。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
(三)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
(四)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五)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九、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展演內容以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場地四周擅自設置、張貼宣傳標幟。
使用人如有外接本局電器設備需要時,應先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裝
接。
使用場地之佈置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清潔管理、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噪音管制等應由
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妥為處理。
使用人如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本局得視其違反情節沒收部分或全
部保證金。
十二、場地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於當日儘速回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
完好無虞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使用人應負賠償責
任。
十三、使用人違反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停止
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