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之績優選手
、教練及組隊單位,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民運動會,指競賽種類非亞奧運競技類項目之全民性競
賽。
三、選手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合作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教練類別及資格:
1、教練分為基層教練(啟蒙教練)、階段教練及帶隊教練。
2、帶隊教練應為實際指導該年度獲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
1、依大會頒訂之各類競賽技術手冊規定,選拔完成之全民運動
會出賽名單,由組隊單位召開教練會議,建立該年度之教練
名冊並研訂教練獎勵金分配比例,於全民運動會一個月前,
檢附會議紀錄及教練名冊送本府,據以核發。
2、選手採自發性訓練且無認證之教練時,教練獎勵金則由組隊
單位依該年度參加全民運動會之帶隊教練為獎勵對象,並以
應發放之獎勵金額五分之一作為獎勵。
(三)教練獎勵金,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含第一類及第二類)核發
;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五、組隊(培訓)單位獎勵金核發基準及用途規定如下:
(一)依所屬選手得獎名次(含第一類及第二類)核發;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二)前項獎勵金累計總額以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由組隊(培訓)
單位掣據具領,限用於會務推展及選手培訓。
六、選手蟬聯金牌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得獎者須於競賽結束後
一週內,附選手前一年度之獎狀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具
領。
前項所稱蟬聯,指前後年度全民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金牌均由同
一人獲得。
七、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競賽種類為準
。
八、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民運動會頒給之獎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