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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