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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其他供住家使用者,為百分之二點四。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百分之三。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