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管理所),隸屬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掌理發揚中華文化及傳承儒家思想、並配合維護古蹟、觀
光發展等事項。
第 3 條
管理所置管理員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管理所置課員、書記。
第 5 條
管理所人事業務、會計業務由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就該管理所或其他適當
人員派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管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管理所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