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第3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
    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督
    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幼、性侵害、
    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交易、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預防犯罪
    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
    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
    、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4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巡官、小隊長、警務佐、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9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