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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桃園縣政府,掌理消防安全救災
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  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
    之處理、檢修申報之管理、防焰規制之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  掌理火災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
    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
    及民間防、救災(難)、救護志工團體之訓練、運用與管理、救災車
    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  掌理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政策之策劃與推動、風災、震
    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與協調、各項防災教育之宣
    導及防災、救援資料庫系統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四、緊急救護科  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
    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
    聯繫、協調等事項。
五、教育訓練科  掌理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
    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年鑑之撰擬與彙編、議事管理、重要方案
    及施政計畫之彙編等事項。
六、火災調查科  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
    核發等事項。
七、行政科  掌理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
    理、事務管理、局務會報、廳舍管理、消防服制及配階管理及其他不
    屬各科事項。
八、救災救護指揮科  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
    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指揮科新建廳舍營
    繕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專員、科員、技士
、分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護大隊;大隊下設分隊。
本局依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之。
前第一項第二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