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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隸屬於桃園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第 3 條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地政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二、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三、地目變更事項。
四、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五、地價業務事項。
六、地權調整事項。
七、土地利用事項。
八、地政資訊業務。
九、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第 5 條
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由本府訂定之。

第 6 條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測量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
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
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地政事務所設政風室者,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第 10 條
地政事務所得分三至五課,其名稱為登記、測量、地價、行政及資訊等課
,編制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分設三課;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
者,分設四課;編制員額四十人以上者,分設五課。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