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2 條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城公司)為強化桃園航空城國際
競爭力,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設立目的。
本府或所屬機關得將航空城之規劃、開發、建設、營運管理等事項委託航
空城公司辦理。

第 3 條
航空城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
中董事二人、監察人一人由行政院指派外,其餘由本府聘任或派兼之。

第 4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航空城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航空城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航空城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航空城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航空城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航空城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航空城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航空城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航空城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航空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航空城公司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其他依法規及航空城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第 5 條
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三、其他依法規及航空城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 6 條
航空城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本府核定:
一、航空城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航空城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
三、航空城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航空城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以航空城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第 7 條
航空城公司於成立時,得由本府以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投資開發基金投
資。

第 8 條
航空城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選任,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第 9 條
航空城公司進用人員依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
務關係於契約明定之。
前項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本
府核定。
航空城公司人員得由本府指派人員兼任,其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第 10 條
航空城公司設下列部門:
一、投資開發部:執行桃園航空城及鄰近區域投資開發業務事宜。
二、資產營運部:辦理招商服務及資產營運管理事宜。
三、工程管理部:辦理投資開發相關工程業務事宜。
四、行政業務部:綜理公司營運財政、會計、人事及綜合庶務業務等事宜
    。

第 11 條
航空城公司得依業務需要遴聘顧問,襄贊有關業務之諮詢、策劃、制度規
章之設計、研究、審議等事項。

第 12 條
航空城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分支機構。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