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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處理、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大量解僱、團體協
        約、歇業事實認定及勞資會議等事項。
二、勞動條件科: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條件法令諮詢與宣導、工作規則審
        查、職工福利委員會、無薪休假通報、勞工退休準備金、性平及防制
        就業歧視等事項。
三、職業安全科: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及檢查、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
        療機構審查、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備查、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
        人員選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定及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
        服務等事項。
四、身障就業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職業重建、職業輔導
        評量、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職務再設計、職
        場手語翻譯及自力更生補助等事項。
五、勞工組織科:工會輔導、會務評鑑、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勞工學苑
        及勞健保補助等事項。
六、外勞事務科:外國人工作訪視、申訴檢舉查察、法令諮詢宣導、勞資
        爭議處理、舉辦休閒活動及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
        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勞工育樂中心、勞工志願服務工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
        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
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8條
本局下設就業服務處及勞動檢查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11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2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