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權益,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提供婦女福利服務諮詢與指導,特設
桃園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本市婦女政策、婦女福利、性別平等及婦女保護等法令
之訂定與執行。
(二)督促本府各機關共同執行婦女政策與福利。
(三)提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安全、 就業
安全、人身安全及教育文化等服務之指導。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服務。
(五)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六)促進婦女公共事務之參與。
(七)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動局局長。
(五)原住民行政局局長。
(六)交通局局長。
(七)警察局局長。
(八)衛生局局長。
(九)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消防局局長。
(十一)法務局局長。
(十二)新聞處處長。
(十三)人事處處長。
(十四)主計處處長。
(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十七)婦女團體或從事婦女福利相關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在任期內出缺者,得由本府補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
務。
五、本會每年開會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
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婦女
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