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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一、為辦理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桃園縣消防
    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市消
    防人員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之運用。
    (二)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
    (三)審議本基金之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其他消防人員慰問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主任委員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名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
    秘書、專門委員、督察室主任、災害搶救科科長、火災預防科科長、
    危險物品管理科科長、整備應變科科長、減災規劃科科長、緊急救護
    科科長、火災調查科科長、教育訓練科科長、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
    、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兼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
    會事務,並設業務及會計二組,業務組組長由本局災害搶救科科長兼
    任,會計組組長由本局會計室主任兼任,組員由各組組長遴選適當人
    員報請主任委員派兼。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工作人員表現優良者,年終得由本局辦理
    行政獎勵。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得指
    定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皆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