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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本市桃園區會稽垃圾
  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鄰近地區環境衛生,並維護掩埋場周邊居
  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償,應由補償範圍內之各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提出補
  償計畫書、預算表及相關資料送本局審查,並經本局核定後執行。


三、本要點之補償範圍,指掩埋場鄰近地區之各里,包含會稽里、忠義里
  、寶山里、汴洲里、大興里、大有里、春日里及三元里。


四、補償計畫之運用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環境綠美化工程、草木修剪、集排水設施、駁坎、欄杆等環境改
    善勞務、工程或其所需相關物品之購置。
  (二)公共休憩設施相關工程及其所需相關物品之購置。
  (三)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
  (四)購置守望相助及環保志工隊業務所需物品。
  (五)購置資訊推廣相關設備且該設備應設置於各里集會所或活動中心
    ,免費提供里民使用。
  (六)各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與里辦公處設施之增設及維護。
  (七)各里環境教育觀摩活動。
  (八)其他經本局核定之項目。 
  前項補償計畫範圍如涉及本局年度工作計畫採購或工程施作項目,以
  不重複採購及施作為原則。


五、各項採購及工程相關驗收程序,應由補償範圍內各里長或其代理人協
  助辦理之。


六、本要點之補償執行至掩埋場封閉復育時止。但補償執行期間,如遇抗
  議或陳情等相關事件,應暫緩補償金支付提撥,俟協調完成後始得繼
  續執行。



七、各補償計畫執行時,如經查證確有虛報、巧取或其他不實情事,應依
  法究辦,並追繳請領金額。


八、經核定之補償計畫,未於指定年度內執行或有賸餘者,依本局預算程
  序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