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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一般卡作業須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
  之一般卡(以下簡稱本卡)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及悠遊卡約定條款規
  定辦理。
 
三、申請方式及相關事項:
  (一) 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暨轄下各主要分館及
    本市復興區立圖書館。
  (二) 申請方式及應附文件:
    1、網路申辦:至本府市民卡網站申辦。
    2、現場辦理:
      (1)本人親自辦理:持國民身分證正本。
      (2)委託辦理: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受委
         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3)需於本卡印製照片者,應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
         半身彩色照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
         現場拍照。
  (三)申請資格:
    年滿七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不具備本市學生卡、敬老卡、愛
    心卡及員工卡申請資格,並於申請時設籍本市之市民。但未成年
    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申請費用:
  (一)初次申請本卡免收取卡片工本費用。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換、補發本卡之費用每張新臺幣九十四元;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起,每張費用為本卡後續採購之決標單價金額。
 
五、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本卡,不得出借及轉讓,遺失時應聯絡悠遊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客服專線辦理掛失及餘額退回手續。
 
六、申請退費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持卡人持本卡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公司客服中心辦理
    退費。
  (二)持卡人向統一超商、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暨轄下各主
    要分館或本市復興區立圖書館申辦櫃臺索取附掛號郵資之專屬信
    封袋,將卡片以掛號寄回悠遊卡公司,悠遊卡公司將以匯款或郵
    寄退費通知單辦理餘額退費;選擇以匯款方式退費者,郵寄時應
    一併提供持卡人之存簿影本。
  (三)退費金額為儲值金餘額扣除手續費及郵資或轉帳費所餘金額,但
    若退費原因係卡片異常無法使用,且非人為毀損所致,無須負擔
    上述費用。
  (四)持卡人如持卡未滿三個月且使用未滿五次者,退卡時須負擔新臺
    幣二十元手續費。
  (五)票卡退費金額不包括本府補助額度或任何優惠。
  (六)票卡退費時,申請換補新卡費用不予退還,退費後如欲保留卡片
    ,持卡人需負擔掛號郵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