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
之一般卡(以下簡稱本卡)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及悠遊卡約定條款規
定辦理。
三、申請方式及相關事項:
(一) 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暨轄下各主要分館及
本市復興區立圖書館。
(二) 申請方式及應附文件:
1、網路申辦:至本府市民卡網站申辦。
2、現場辦理:
(1)本人親自辦理:持國民身分證正本。
(2)委託辦理: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受委
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3)需於本卡印製照片者,應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
半身彩色照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
現場拍照。
(三)申請資格:
年滿七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不具備本市學生卡、敬老卡、愛
心卡及員工卡申請資格,並於申請時設籍本市之市民。但未成年
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申請費用:
(一)初次申請本卡免收取卡片工本費用。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換、補發本卡之費用每張新臺幣九十四元;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起,每張費用為本卡後續採購之決標單價金額。
五、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本卡,不得出借及轉讓,遺失時應聯絡悠遊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客服專線辦理掛失及餘額退回手續。
六、申請退費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持卡人持本卡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公司客服中心辦理
退費。
(二)持卡人向統一超商、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暨轄下各主
要分館或本市復興區立圖書館申辦櫃臺索取附掛號郵資之專屬信
封袋,將卡片以掛號寄回悠遊卡公司,悠遊卡公司將以匯款或郵
寄退費通知單辦理餘額退費;選擇以匯款方式退費者,郵寄時應
一併提供持卡人之存簿影本。
(三)退費金額為儲值金餘額扣除手續費及郵資或轉帳費所餘金額,但
若退費原因係卡片異常無法使用,且非人為毀損所致,無須負擔
上述費用。
(四)持卡人如持卡未滿三個月且使用未滿五次者,退卡時須負擔新臺
幣二十元手續費。
(五)票卡退費金額不包括本府補助額度或任何優惠。
(六)票卡退費時,申請換補新卡費用不予退還,退費後如欲保留卡片
,持卡人需負擔掛號郵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