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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一般卡作業須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
  之一般卡(以下簡稱本卡)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及悠遊卡約定條款規
  定辦理。
 
三、申請資格、方式及相關事項:
  (一) 申請資格:
    1、年滿七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不具備本市學生卡、敬老卡
      、愛心卡及員工卡申請資格,且設籍本市之市民。
    2、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
    3、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暨轄下各主要分館、
    本市復興區立圖書館及本府一樓便民服務中心。
  (三)申請方式、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憑自然人憑證至本府市民卡網站申辦。
    2、現場辦理:
      (1)本人親自辦理:設籍本市市民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設
         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
         持有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或
         戶口名簿正本。
      (2)委託辦理: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受委
         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
         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申請時,以有效之中華民國居
         留證正本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替代
         國民身分證。
      (3)需於本卡印製照片者,應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
         半身彩色照片一張(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中
         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或現場拍照。
      (4)卡片核發後,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或設籍本市市民之外
         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配偶取得我國國籍者,
         應主動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本卡至任一申請地點變更
         資料;變更姓名或照片者,應自行負擔換卡費用。
 
四、申請費用:
  (一)初次申請本卡免收取卡片工本費用。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換、補發本卡之費用每張新臺幣九十四元;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起,每張費用為本卡後續採購之決標單價金額。
 
五、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本卡,不得出借及轉讓,遺失時應聯絡悠遊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客服專線辦理掛失及餘額退回手續。
 
六、申請退費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持卡人持本卡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公司客服中心辦理
    退費。
  (二)持卡人向統一超商或本市任一申請地點索取附掛號郵資之專屬信
    封袋,將卡片以掛號寄回悠遊卡公司,悠遊卡公司將以匯款或郵
    寄退費通知單辦理餘額退費;選擇以匯款方式退費者,郵寄時應
    一併提供持卡人之存簿影本。
  (三)退費金額為儲值金餘額扣除手續費及郵資或轉帳費所餘金額,但
    若退費原因係卡片異常無法使用,且非人為毀損所致,無須負擔
    上述費用。
  (四)持卡人如持卡未滿三個月且使用未滿五次者,退卡時須負擔新臺
    幣二十元手續費。
  (五)票卡退費金額不包括本府補助額度或任何優惠。
  (六)票卡退費時,申請換補新卡費用不予退還,退費後如欲保留卡片,
    持卡人需負擔掛號郵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