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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救災裝備器材管理規範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管理義勇消救災裝備器材,
  掌握使用狀況,適時辦理汰舊換新與調度,確保裝備良好性能,有效
  提高堪用率,充分發揮效益,特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
  法第三條訂定本規範。

二、義勇消防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時機:
    (一)協助預防及搶救災害勤務。
    (二)執行義勇消防公差勤務、訓練及其他有關義勇消防公務事務。

三、本局所屬消防大、分隊應主動協助所屬義勇消防詳實編製救災裝備器
  材清冊,相關清冊由義勇消防總隊會同本局進行不定時輔導查核。

四、義勇消防單位救災裝備器材,應視救災性質、實際需求配予義勇消防
  人員領用,由義勇消防單位主管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及訂定相關清冊
  ,並將最新清冊送本局備查。

五、義勇消防增加之救災裝備器材,經驗收、配發手續後,應由所屬消防
  大、分隊協助將救災裝備器材新增於清冊,並製作領據一式二聯由領
  用人簽收後,一聯交由領用人收執,一聯由財產管理單位存查,財產
  管理單位及管理人為該管轄消防大、分隊及其主管。

六、救災裝備器材倘變更領用人時,各義勇消防主管或其指定之專人應主
  動告知所屬消防大、分隊,並由各消防大、分隊辦理救災裝備器材清
  冊變更,救災裝備器材清冊上須詳實紀錄異動原因及日期等資料。

七、救災裝備器材因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或於救災時燒損(毀)致不堪使
  用,保管人應回報各義勇消防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專人,回報後由各
  義勇消防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專人向所屬消防大、分隊共同審核及辦
  理財產報廢;並於救災裝備器材清冊上詳實紀錄報廢原因及日期等資
  料。

八、保管人或使用人保管救災裝備器材,應與保管自己之物品相同。非因
  公務勤務、意外事故、正常使用自然毀損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
  遺失、毀損,將召開義勇消防裝備器材管理責任審查會議,由所屬消
  防分隊陳報至業務單位簽辦開會研議,必要時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
  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點第一項第四款辦理估算該項救災裝備器材殘
  值賠償之。

九、盤點實施方式及作業流程:
  (一)全盤:每年由各義勇消防單位保管人先行依救災裝備器材保管清
    冊確實核對後,由各義勇消防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專人會同所屬
    消防大、分隊主管或其指定之專人進行核對及實物確認,並作成
    紀錄,相關紀錄應連同救災裝備器材清冊由各消防大、分隊於每
    年六月前陳報本局備查。
  (二)抽盤:本局每年不定期至各義勇消防單位抽盤。
  (三)救災裝備器材盤點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1、盤點人員應於紀錄註明日期及結果。
         2、如有毀損者,應即查明原因,為保管人或使用人之過失所致
            者,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為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
            用自然毀損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原因者,應作成報廢或報損紀
            錄。
         3、如盤盈或盤虧,應分別查明原因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