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鼓勵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
,以增進勞工生活知識,促進勞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立案之市級總工會、各業工會聯合會、產業工
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或會址登記於本市境內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
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辦理勞工教育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申
請補助:
(一)以講習或研習會之方式為之。
(二)每場應安排四節以上課程,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九十分鐘
者為二節課程。
(三)課程內容以附表一之講題為主,得含政令宣導,授課講師須具課
程相關專業領域大學以上學歷或現(曾)任各級工會秘書長、(
副)理事長、理監事三年以上經歷。
(四)辦理地點以本市境內為原則。
(五)參加對象應為申請補助之各單位所屬會員。
為提倡勞工正當活動,紓解勞工工作壓力,促進勞工身心健康舉辦之
育樂活動,亦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四、各單位應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於辦理勞工教育或育
樂活動四十五日前,檢附計畫書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辦理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之日期、課程、時數、教
材、預定參加人數及經費概算。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
,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
五、補助勞工教育之基準及場地限制如下:
(一)各單位基準依附表二規定,並依實際支出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
下列金額:
1、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企業工會於本市境內辦理者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依附表三規
定。
3、各業工會聯合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4、於本市以外地點辦理勞工教育,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企業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依附表三規定。
5、市級總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補助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各業工會聯合會之每年最
高場次,依其最近一季申報之會員動態人數計算,未滿五百人者
補助一場次;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補助二場次;一千人以上
未滿三千人者補助三場次;三千人以上者補助四場次。
市級總工會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惟每年於本市境外辦理,以一場
為限。
會址登記於本市境內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不得申請。
(三)市級總工會辦理兩日以上之勞工教育,其中餐費、住宿費、租車
費及旅行平安險,得依附表二規定補助。
六、補助勞工育樂之基準及場地限制如下:
(一)以市級總工會、會址登記於本市境內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為補
助對象。
(二)育樂活動補助基準依附表三規定,不受場次及補助金額限制,但
會址登記於本市境內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最高補助五萬元。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
回補助款:
(一)工會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
。
(二)工會理事長、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逾三個月未辦理改選。
(三)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
務性或會員大會活動與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補助宗旨不符。
(四)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補助。
(五)申請年度起算三年內有勞健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
(六)未依第四點規定列明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七) 其他違反工會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情形。
八、獲准補助之各單位應於辦理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
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款:
(一)支出憑證。
(二)成果照片及出席人員簽到簿影本。
(三)育樂活動採事前報名預估參加人數者,應另提供報名表及參加券
或點券等簽收清冊辦理核撥。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機關申請補助者,除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各單位未依所報計畫執行或提出之文件有隱匿不實、造
假、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等情事者。除追繳補助款外,並得
依違規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獲准補助者於活動辦理前變更計畫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
於原計畫舉行七日前報經本局並核准始得變更,逾期申請或未經
本局核准,撤銷原補助核定。
(三)受補助之各單位應將補助費列入政府補助費項目內,其支出應作
成決算,並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四)受補助之各單位辦理採購須適用政府採購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五)本局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之各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十、情況特殊經市長批示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自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當年度預算用罄,
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