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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激發青年對
  國際社會認知,增加國際交流頻率與活動多樣性,並強化青年國際視
  野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青年,指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之十五歲以上三
  十五歲以下之人。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參與國際性公開競技、公共展演或大型會議之青
  年、隨隊教練及指導老師。
  前項所稱之國際性公開競技、公共展演或大型會議,包括大陸及港澳
  地區舉辦者。
  第一項所稱之國際性公開競技、公共展演或大型會議應為官方辦理或
  官方許可之民間組織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以依法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本市各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或設籍本市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申請單
  位或申請人。


五、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達本
  府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參與青年名冊(如附件二)。


六、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案件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
    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申
    請單位為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且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者
    ,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自籌款須占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
    則。但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在此限。
  (五)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及新住民二
    代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
    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前四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本要點可補助經費之項目為活動期間之保險費及往返機票,單價
    編列請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三)。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地點為本國地區。
  (二)學校以外之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申請超過二案。
  (三)參與純學術性會議或一般性交流活動。
  (四)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八、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經本府審查有修正計畫之
  必要者,於申請單位或申請人配合修正後,予以核定。


九、申請案件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
  者,應於活動執行七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十、配合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府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
    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
    及分享。
  (五)補助案件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


十一、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
     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5、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6、成果概況表。
       7、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受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
     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
     理所得稅扣繳。
   (三)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四)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者即應全部繳回。
   (五)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二、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府應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受補助者執行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
     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由
     本府依其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者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
     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理其補
     助申請。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應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七)同一活動企劃案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
     要點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除撤銷補助,
     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受補助者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他補
     助案件。


十三、本要點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
   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