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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地震體驗車勤務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考核地震體驗車勤務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民申請使用地震體驗車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得為自然人、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行號、有
    限合夥或鄰里社區,參與人數須達一百人以上。
  (二)受理單位為分隊。分隊接獲申請單(附表一)後,應確認地震體
    驗車使用地點及參與人數,並於三個日曆天內將申請單陳報大隊
    。
  (三)大隊應將申請單交由減災規劃科記錄核章,由減災規劃科移請特
    搜分隊排入勤務期程,如不符申請條件時,由減災規劃科以公文
    駁回申請。
  (四)地震體驗車僅有一輛,同一日同時間有二以上申請人申請時,減
    災規劃科應已先申請者為優先,並向申請人及分隊協調申請日期
    後,由減災規劃科以公文函知申請人協調結果,並變更申請單內
    容,移請特搜分隊排入勤務期程。
  (五)申請人如變更活動時間或地點,應於原申請日三個日曆天前,再
    次提交申請單。


三、特搜大隊保養、維護及訓練注意事項如下:
  (一)指派六至八名專人保養、維護及操作地震體驗車,保管執勤裝備
    、器材及簿冊。
  (二)減災規劃科得不定期辦理教育訓練。


四、特搜大隊及分隊執行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於執勤前一個日曆天確認宣導時間、地點、對象、年齡及解說
    教材。
  (二)執勤前應檢查地震體驗車之裝備、器材性能及外觀。
  (三)單位主管得於勤前教育檢查執勤人員服裝儀容並進行任務提示。
  (四)由特搜大隊駕駛地震體驗車至活動地點並操作,分隊應支援二員
    進行宣導。
  (五)執勤人員到達現場後,應與現場主辦單位聯繫,完成報到。
  (六)確認地震體驗車放置地點交通安全,停放地面應平坦,不影響他
    人安全。
  (七)每場宣導活動地震體驗室由特搜大隊操作,分隊應操作後方影音
    宣導室撥放宣導影片及執行防災宣導,宣導影片向減災規劃科索
    取。
  (八)分隊應拍攝照片六張以上,其內容應包含地震體驗室及影音宣導
    室,於勤務結束後十個日曆天內填具地震體驗車宣導執行成果表
    (附表二),並送減災規劃科存查。
  (九)地震體驗車故障時,應婉轉告知民眾及申請人,並通知減災規劃
    科及保養場。
  (十)每操作地震體驗車一小時應休息十分鐘,啟震時應按照設定之模
    式,勿以手動方式設定震動級數。
  (十一)活動結束前十五分鐘開始管制人數。
  (十二)活動結束後,應清點並收拾裝備器材。
  (十三)應向申請人確認後始可返隊。
  (十四)返隊後,特搜大隊執勤人員應於當日填寫工作紀錄表(附表三
     )。


五、執勤中如有發生肇事或故障應立即反應,另其他經本局或大隊認為有
  需檢討事項,得於勤務結束後通知出勤分隊進行個案檢討,並做成紀
  錄,逕送大隊轉減災規劃科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