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考核地震體驗車勤務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民申請使用地震體驗車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得為自然人、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行號、有
限合夥或鄰里社區,參與人數須達一百人以上。
(二)受理單位為分隊。分隊接獲申請單(附表一)後,應確認地震體
驗車使用地點及參與人數,並於三個日曆天內將申請單陳報大隊
。
(三)大隊應將申請單交由減災規劃科記錄核章,由減災規劃科移請特
搜分隊排入勤務期程,如不符申請條件時,由減災規劃科以公文
駁回申請。
(四)地震體驗車僅有一輛,同一日同時間有二以上申請人申請時,減
災規劃科應已先申請者為優先,並向申請人及分隊協調申請日期
後,由減災規劃科以公文函知申請人協調結果,並變更申請單內
容,移請特搜分隊排入勤務期程。
(五)申請人如變更活動時間或地點,應於原申請日三個日曆天前,再
次提交申請單。
三、特搜大隊保養、維護及訓練注意事項如下:
(一)指派六至八名專人保養、維護及操作地震體驗車,保管執勤裝備
、器材及簿冊。
(二)減災規劃科得不定期辦理教育訓練。
四、特搜大隊及分隊執行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於執勤前一個日曆天確認宣導時間、地點、對象、年齡及解說
教材。
(二)執勤前應檢查地震體驗車之裝備、器材性能及外觀。
(三)單位主管得於勤前教育檢查執勤人員服裝儀容並進行任務提示。
(四)由特搜大隊駕駛地震體驗車至活動地點並操作,分隊應支援二員
進行宣導。
(五)執勤人員到達現場後,應與現場主辦單位聯繫,完成報到。
(六)確認地震體驗車放置地點交通安全,停放地面應平坦,不影響他
人安全。
(七)每場宣導活動地震體驗室由特搜大隊操作,分隊應操作後方影音
宣導室撥放宣導影片及執行防災宣導,宣導影片向減災規劃科索
取。
(八)分隊應拍攝照片六張以上,其內容應包含地震體驗室及影音宣導
室,於勤務結束後十個日曆天內填具地震體驗車宣導執行成果表
(附表二),並送減災規劃科存查。
(九)地震體驗車故障時,應婉轉告知民眾及申請人,並通知減災規劃
科及保養場。
(十)每操作地震體驗車一小時應休息十分鐘,啟震時應按照設定之模
式,勿以手動方式設定震動級數。
(十一)活動結束前十五分鐘開始管制人數。
(十二)活動結束後,應清點並收拾裝備器材。
(十三)應向申請人確認後始可返隊。
(十四)返隊後,特搜大隊執勤人員應於當日填寫工作紀錄表(附表三
)。
五、執勤中如有發生肇事或故障應立即反應,另其他經本局或大隊認為有
需檢討事項,得於勤務結束後通知出勤分隊進行個案檢討,並做成紀
錄,逕送大隊轉減災規劃科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