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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兩岸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兩岸政策,統籌處理桃園市
  (以下簡稱本市)相關之兩岸事務,特設桃園市政府兩岸事務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兩岸政策之宣導、推動。
  (二)本市兩岸事務之綜合規劃、推動。
  (三)本府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議。
  (四)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五)本市兩岸事務資訊之蒐集、分析與出版。
  (六)其他有關本市兩岸事務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民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經濟發展局局長。
  (五)觀光旅遊局局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農業局局長。
  (八)客家事務局局長。
  (九)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十)青年事務局局長。
  (十一)法務局局長。
  (十二)新聞處處長。
  (十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其它與兩岸事務相關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至多二人。
  (十五)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應每四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
  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置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指
  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六、本府為配合兩岸發展強化交流,得遴聘社會賢達人士十人至十二人擔
  任諮詢顧問,提供本小組建議。並得視議題委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
  關人員列席提供研析意見。


七、本小組委員、兼任人員及諮詢顧問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