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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之回饋方式如下:
  (一)辦理本局指定區域之水井設備維修及其電費回饋(電號如附表一
    )。
  (二)辦理環境蟲害防治物品發放及環保觀摩活動:由本市龍潭區三洽
    水環境生態保護協進會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提送使用計畫書,經核
    定後由本局執行。
  (三)發放回饋金:回饋範圍為距掩埋場中心點半徑一千五百公尺內區
    域、掩埋場進出道路區域及大北坑溪下游鄰近掩埋場區域。
  (四)發放農地回饋金。


三、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發放年度仍在籍,得向本局請領回饋金:
  (一)世居者: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以前已設籍回饋範圍內或設籍於回饋
    範圍內五年以上。
  (二)同戶內世居者皆遷出回饋範圍後,世居者再遷入且設籍滿二年。
  符合前項資格,但為事業單位、租屋者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一日起設立新戶者均不得請領回饋金;另倘世居者身故,僅得由一名
  繼承人(限世居者之配偶或直系三等血親,繼承順位如附表二)繼承
  其世居者資格,不受前項設籍時間限制;發放年度仍在籍期間為前一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發放年度之回饋金於次年二月底前發放。

五、回饋金每年發放金額如下:
  (一)一級回饋區:距掩埋場中心點五百公尺內區域或進出道路區域(
    店湖一路及楊銅路二段),每戶新臺幣六萬元。
  (二)二級回饋區:距掩埋場中心點逾五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內區域,每
    戶新臺幣五萬二千五百元。
  (三)三級回饋區:距掩埋場中心點逾一千公尺至一千五百公尺區域,
    每戶新臺幣三萬元。
  (四)行水區:大北坑溪下游鄰近掩埋場區域為限(如附表三),每戶
    新臺幣三萬元。
  跨屬不同級別回饋區者擇優發放。


六、初次請領回饋金者,應於本局發放當期回饋金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一)切結書。
  (二)申請書。
  (三)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本局應駁回其申請。後續倘有帳戶變更情形,應於本局發放當期回饋
  金前檢具文件提出變更申請。


七、農地回饋金依下列方式認定及計算:
    (一)申請範圍:距掩埋場中心點五百公尺內之農地。
    (二)申請資格:
         1、農地因繼承、三等親間買賣或贈與方式取得所有權者。
         2、申請人需設籍龍潭區。
  (三)計算方式:每公頃每年回饋新臺幣三萬元。
  (四)事業單位不予回饋。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回饋;已領取者,應追繳其溢領金額
  ,並依法究辦:
    (一)拒絕提供、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回饋金。
 


九、經本局核定之使用計畫未於指定年度內執行或有賸餘者,依本局預算
    程序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之執行期間,應至掩埋場停止使用止。但回饋執行期間,如
      遇抗議或陳情等事件致影響掩埋場之營運,應暫緩所有回饋之執行
      ,俟恢復營運後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