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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二、本要點回饋方式以發放回饋金為之,其發放範圍以下列指定區域為限
  :
  (一)保障里第一級區:保障里五鄰三十三、三十四、四十一號與八鄰
    四十九、四十九之一、五十二之一、五十二之二、五十二之六、
    五十二之七、五十二之十一、五十二之十四、五十二之十八至二
    十一、五十二之二十四至二十六、五十二之二十八號及九鄰五十
    二、五十二之一號。
  (二)保障里第二級區:保障里內除第一級區外之區域。
  (三)草漯里回饋區:草漯里十四鄰及十五鄰之區域。但應扣除草漯里
    十四鄰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五之二、二百四十五之三號等區域
    。
  (四)樹林里回饋區:樹林里十六鄰至二十鄰及十五鄰新村路二段四十
    五號。
  前項各款如遇門牌整編或其他門牌變更情事,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門牌為準。


三、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前點指定區域內
  ,且於回饋金發放年度仍設籍者,得向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本局)提出回饋金申請。但因結婚或出生遷入戶籍者,不受設籍
  於指定區域內時間點之限制。


四、回饋戶如將戶籍遷出指定區域外達一個月以上,不得請領當年度之回
  饋金。但再次設籍於指定區域滿一年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定
  後於次年起核發回饋金。


五、初次申請回饋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切結書。
  (二)申請(委託)書。
  (三)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五日,申請資料如有欠缺
  ,經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六、回饋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保障里第一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三千元,每戶每月水電回
        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保障里第二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草漯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二千元。
    (四)樹林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二千元。
    焚化廠歲修期間,掩埋場暫置本市二區以上垃圾達五日者,得加發前
    項除第一款水電回饋外之回饋金;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回饋;已領取者,應追繳其溢領金額
  ,並依法究辦:
  (一)拒絕提供、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回饋金。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之回饋執行,應至掩埋場封閉復育時止。但回饋執行期間,如
  遇抗議或陳情等相關事件,應暫緩回饋金支付提撥,俟恢復營運後始
  得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