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一九九九市民諮詢服務熱線(以
下簡稱市民熱線)及線上陳情系統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及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
)。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市民熱線及線上陳情系統,線上陳情系統包括市容
查報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市容查報系統)及市政信箱便民系統(以下
簡稱市政信箱系統)案件。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市民熱線:本府提供民眾整合性諮詢及陳情服務之電話專線,受
理包括諮詢服務、轉接服務、陳情服務及其他服務。
(二)話務中心: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廠商成立本府市民熱線話務中心
。
(三)話務人員:受理市民熱線民眾來電服務之人員。
(四)諮詢服務:由話務人員接聽民眾來電諮詢市政業務,依各機關提
供常見問答〈以下稱FAQ 題庫〉回復市政資訊;並提供民眾非市
政服務範圍之相關電話資訊。
(五)轉接服務:由話務人員轉接民眾來電至各機關相關人員。
(六)陳情服務:民眾來電陳情,由話務人員直接受理,並將民眾陳述
意見登錄線上陳情系統。
(七)其他服務:由市民熱線語音提供各類市政活動相關資訊。
(八)市容查報系統:本府特定市容查報案件之管理系統,除由市民熱
線錄案外,亦提供一般民眾於網路自行查報錄案。
(九)市政信箱系統:本府不特定陳情案件之管理系統,除由市民熱線
錄案外,亦提供一般民眾於網路、APP自行填報錄案。
五、市民熱線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諮詢服務處理規定如下:
1、話務人員提供一般性、告知性之諮詢服務,民眾諮詢之問題
如未建置於FAQ 題庫,或涉及行政專業判斷,應將電話轉請
權責機關接聽或錄案至線上陳情系統。
2、有關各機關FAQ 題庫及相關活動資訊更新通知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相關事宜,由研考會另定之
。
(二)轉接服務處理規定如下:
1、話務人員轉接各機關,如該機關電話忙線或無人接聽,並經
撥號二次仍無法順利接通,話務人員應留下民眾聯絡資訊後
,由該機關於四小時內回電予民眾。
2、各機關接聽電話注意事項依桃園市政府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
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陳情服務處理規定如下:
1、話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應依陳情案件性質錄案至線上陳情
系統,由各有關機關依第六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
2、話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如經話務人員判斷必須緊急處理,
應視案件性質請民眾改撥權責機關之二十四小時緊急專線電
話,或主動聯繫權責機關總聯絡窗口處理;接獲話務中心緊
急通知之權責機關,應儘速將處理情形告知話務中心。
六、線上陳情系統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應指派業務管理者負責帳號管理、分派、管制及檢核陳情
案件。
(二)各機關對於非屬權責之案件,應於收件後一個工作日內敘明理由
,並向建議改分機關先行協調後,退回研考會重新分派,不得以
非屬權責為由逕復陳情人。
(三)案件回復內容依各機關分層負責權限決行,陳情人對回復不滿意
並要求再次回復案件,應由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決行。
(四)案件權責發生爭議時,由原分派機關向建議改、加分機關進行協
調。
(五)案件涉中央或其他非屬本府機關轄管業務事項,應由本府業務性
質相近機關回復,各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函轉主管機關並副知
陳情人。
(六)本系統陳情案件由各機關自行列管及結案,書面回復得免副知研
考會。
(七)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不予處
理案件,仍應於本系統登錄不予處理之理由,以利查考。
(八)各機關承辦人或主管如需索取陳情人個人資料,應向所屬機關之
業務管理者申請。取得陳情人個人資料時應親自簽名以示負責,
並由業務管理者造冊列管。
七、線上陳情系統回復原則如下:
(一)應針對問題具體回復。
(二)回復避免使用艱深用語、用字遣詞口語化。
(三)涉及時程問題應敘明完成日期或預計完成日期,但無法於短期內
處理之案件,應敘明後續處理程序。
(四)事涉多機關權責案件,如其他機關已先行回復,宜先檢視其處置
情形,以明權責並避免內容衝突。
(五)以公文函復之案件,於系統內登錄公文文號及發文時間,並附加
公文掃描檔。
(六)陳情事項經積極處理後,仍應駁回者,應敘明相關作為及駁回理
由。
(七)如有一再陳情特定人之情形,應妥善處理,避免重複稽查,致生
民怨。
八、線上陳情系統管考規定如下:
(一)研考會每月統計案件辦理情形及處理時效並送各機關參辦,逾期
比例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提送檢討報告送研考會核備。
(二)各機關每季應自行辦理檢核作業,研考會得不定期查證。
九、線上陳情系統案件處理期限、操作流程及檢核作業等詳細規範由研考
會另定之。
十、為即時處理民眾緊急事件,各機關應置緊急聯絡人員,並由科、課、
隊、室、組主管級以上人員一人擔任,另一人擔任代理人,負責緊急
事件等業務聯繫及督促各業務主管即時處理民眾請求事項。
前項緊急聯絡人員及代理人應提供緊急聯絡通訊方式,供話務中心與
研考會緊急聯繫使用。
十一、獎懲規定如下:
(一)研考會得每季依附表一所定標準並通知各機關辦理獎懲事宜。
(二)研考會得依如附表二辦理記點,記點結果彙送至本府人事處,
據以各機關年終考績之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