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
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之對象、項目、原
則、條件及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種類:
(一)一般性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包含婦女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老人福
利補助、身心障礙福利補助、非營利組織補助、志願服務發展補
助、社區發展補助、遊民輔導及社會救助研習訓練補助。
(三)創新或實驗性方案計畫補助。
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二)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三)一般性補助案件之活動地點位於其他縣市,或計畫內容僅為國內
、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者、純屬會務性或會員大會活
動。
(四)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者,不再補助。
(五)有其他案件已接受本府社會局補助,尚未完成經費核銷。
(六)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七)申請志願服務補助者,未依規定填報半年報、成果報告及衛生福
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資料者。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最近一年內曾經涉及行為違法或不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兒
少福利機構。
(二)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府社會局最近一次評鑑丙等以下
(含丙等與不列等)之機構。
(三)最近六個月內經本府社會局限期改善加強輔導之老人及兒童福利
機構。
四、受補助者應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
服務辦法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優先採
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環境保護之產品。
五、依本要點申請獲補助者,得將本府列為指導機關。
六、本要點所定各種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均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
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應依規定保
管十年,且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貳、一般性補助
七、一般性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
利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分
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
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
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八、一般性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婦女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
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福利宣導活動。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四)高風險家庭關懷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九、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經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應依其計畫與活動性質、參與對象
、人數及經費概算等核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農
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
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申請
案件,應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政策
之成果等,於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內予以補助,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萬元。
(三)特殊情形之補助案件經本府核准者,其補助內容及金額以專案核
定之,不受本項第一、二款規定之限制。
(四)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
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
件。
(五)評審費及裁判費,應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
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六)交通費用及門票不予補助。
參、婦女福利補助
十、婦女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十一、婦女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初階方案。
(二)進階方案。
(三)其他有關婦女福利計畫或活動方案。
十二、申請初階方案補助者,應辦理半天以上課程或活動,並包含下列各
款內容之一,且應占課程或活動時數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一)提升婦女權益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婦女保護、人身安全(
含性騷擾防治)、提倡家務共享、婦女照顧者經驗分享、促進
婦女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 CEDAW )之講座、研討會、宣
導為主之服務方案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之課程或活動。
(二)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方案: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
應包含操作使用如臺灣國家婦女館等之婦女相關網站及資訊)
、促進婦女學習成長之講座、支持團體、研習及服務活動。
(三)宣導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親子讀書會、
促進多元文化適應(融合)及新移民服務等課程或方案。
(四)辦理單親弱勢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
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方案。
(五)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方案: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增
進工作人員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其應開放本市
婦女團體參加,且參與人數應達三十人以上。
(六)辦理婦女節相關服務活動之方案。
十三、申請進階方案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社區成長教育學苑:
1、應包含至少十二小時課程,其中四小時為性別主流化;四
小時為社會福利與照顧、婦女權益、 CEDAW 宣導短片及
其講座課程規劃、婦女議題探討之女性影展或影片、志願
服務參與、婦女人身安全、婦女就業與經濟等;另四小時
之課程安排以各地區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之興趣、特
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
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2、設班人數:每班人數應達三十人,其中女性比例應達三分
之一以上。
3、上課時間:以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為原則,共計十
二小時。
(二)辦理婦女(社區)領導人才培訓,應進行下列二階段課程:
1、第一階段為種子幹部培訓:應辦理至少六小時,包含性別
平等、推廣與 CEDAW 相關之意識培力、訓練觀摩及種子
師資培訓等課程。
2、第二階段為 CEDAW 社區宣導活動:經第一階段培訓後,
應辦理在地社區宣導活動至少一場次,且每班人數應達三
十人以上。宣導活動時間至少二小時,其中一小時為
CEDAW 教材推展,含播放 CEDAW 宣導影片及有獎徵答
互動;其餘可搭配毒品防制、愛滋病防治、家庭支持、心
理衛生及保健、用藥安全、理財觀念、環保、節能減碳、
法律、消費者保護等宣導及課程。
(三)性別平權與婦女人權倡議報告:應撰寫五千字以上之報告一份
,並配合報告主題辦理探討婦女相關議題之溝通平臺或公共論
壇一場。
(四)參訪與標竿學習:辦理前三款課程者,並得補助辦理參與婦女
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婦女權益等相
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國際婦幼機構參訪或標竿學習活
動方案。其參訪活動結束後,應於核銷時檢附一千字以上之參
訪報告一份。
十四、初階方案之補助基準為補助機關應依申請案件內容核予補助,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二件。
十五、進階方案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
,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
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社區成長教育學苑:
1、課程輔導或助教人員費:每班上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名輔導或助教人員協助教學,每小
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2、其餘補助依前款及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婦女(社區)領導人才培訓及性別平權與婦女人權倡議報告:
其補助均依第一款、第十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四)參訪與標竿學習: 其補助均依第一款及第十三點第四款規定辦
理。
十六、其他有關婦女福利計畫,或經本府核定應辦理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
方案,其補助內容及金額以專案核定之。
肆、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
十七、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五)各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具兒少福利相關科系之學校。
十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專業工作人員研習訓練:針對「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推動計畫」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進行法規檢視、辦理宣導等
服務內容方案。
(二)兒童及少年服務學習及培力活動:規劃本市兒少培力方案,辦
理品德、法治、兒少表意權益等教育課程、社會參與、服務學
習、志願服務等活動,及規劃論壇、成果發表會等活動方案。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宣導及正向活動:針對弱勢家庭兒少規劃品格
教育、職涯培力、生涯探索、預防網路成癮、人際關係互動、
親子成長等正向活動,並辦理法治教育、人身安全、網路安全
、菸酒檳榔之創新預防宣導。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針對弱勢家庭
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
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親子活
動及寒暑期兒童少年生活輔導等。
(五)高關懷兒少輔導處遇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本市藥
物濫用、逃學逃家、偏差行為兒少及其家庭,規劃創新服務方
案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談、團
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親職照顧
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備
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備、
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女及其重要之人,提
供個案管理、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特殊兒童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擾
、逃家逃學且不適宜在家教養之特殊兒童及少年,提供小規模
、家庭化及個別化之照顧,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支
持課程及支持性團體活動等。
(十一)其他兒童少年福利計畫或活動方案。
十九、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基準如下:
(一)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
,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
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倘補助計畫為配合中央政策之方案計
畫辦理者,則依中央補助規定辦理。
(二)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費:訪視人員每人每日訪視案次之里程
數合併計算;單程未達五公里者不予補助,五公里以上未達三
十公里者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里以上未達六十公里者補
助新臺幣三百元,六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三)團體領導人員費:外聘人員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內聘人員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協同領導
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四)戶外活動教練費、戶外活動引導員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每人
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五)專業人員服務費:社工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依據中華民國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
師考試規則第五條各款規定)
(六)個別心理輔導費、社會及心理評估與處遇費、諮商及心理治療
費: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補助
二十四次。
(七)電話諮詢事務費: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四次。
(八)個案研討及外聘督導費:外聘專家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千六百元,並補助其雜支費用。
(九)修繕費、充實設施設備費:以申請前點第九款特殊兒童少年團
體家庭計畫之補助者為限。
(十)房屋租金:應參考房屋之坐落地點、坪數及當地租屋標準。
(十一)其他費用:除第二款至第九款費用外,與方案計畫相關之費
用,核實補助。
伍、老人福利補助
二十、老人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十一、老人福利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務之專業人員訓
練、機構輔導、教育、宣導、推廣、規劃、示範觀摩、聯繫會報
、研討會、成果發表會、服務方案(如家庭支持性服務、社區餐
飲服務等老人福利相關方案)及保健講座(如失智症資訊)等福
利服務活動。
二十二、老人福利補助之基準如下:
(一)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
,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
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
(二)裁判費:以活動為比賽性質者為限,並依各機關(構)學校辦
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三)獎品費:每份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二十三、老人會之補助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
唱比賽、球類比賽、老人福利宣導活動、有益老人身心健康
之各項活動、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各項
藝文展覽(如書法、繪畫、攝影展覽)等,由補助機關依申
請案件內容予以補助。
(二)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及各類講座者,應依該會之會員人數
予以補助,每名會員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元;每會每年之費
用補助,以當年度該會實際核定人數為限。
(三)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者,依活動舉辦之規模、活動效益等酌
予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四)辦理重陽佳節敬老大會表揚活動者,依當年度實際核定人數
,每位會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
(五)申請案件為專案並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四款規定之限制。
二十四、受補助者對老人福利補助之款項使用成效及結果,得作為本府接
受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時之參考資料。
陸、身心障礙福利補助
二十五、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府公設民營或經本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
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
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二十六、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初階方案。
(二)進階方案。
二十七、初階方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
社會參與、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持團體等福
利活動。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
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三)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
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二十八、進階方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興建、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
施及設備費:
1、本項費用補助,每機構每年以補助一案為限,且預算經
費用罄即不再接受申請及核准補助。機構於申請時,應
一併提出財產(物品)目錄,以供審核。
2、設施及設備需汰舊換新者,應依其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
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購
置及申請補助。
3、相同之設施及設備,已經本府或中央各機關核准補助者
,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項目,其課
程每週應至少開課二十小時以上,並連續開課達三個月
以上,且需實際服務十五名以上之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
心障礙者,每名身心障礙者每週參與之時數為十小時以
內。
2、申請時需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
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月底或當年度五月底前提出。
(三)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介資
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四)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五)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計畫或活動方案。
二十九、初階方案補助基準:
(一)補助機關應依申請案件內容核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
(二)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參加人員比
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團體帶領人員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協同帶領人員費用減半補助。
三十、進階方案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
,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
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
(二)新建、擴充服務人數、配合政策縮減服務人數或辦理收托服務
對象、本市主辦評鑑成績優等之機構,補助興建、修繕空間、
充實設施設備費用,每機構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評鑑優
等申請補助之機構,以次年申請一次為限。其他補助更新或汰
換設施設備費用,每機構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本項補助於
當年度六月底前提出申請。
(三)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每項課程輔導人員一名,服務費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六
十元,資格需具高中(職)資格以上畢業,經相關專業人
員訓練者。
3、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之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
補助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四)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訪視人員培訓:訪視人員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家屬為優先
,符合志願服務法社會福利類之志工,參加本項服務訓練
後始得參與本項服務,補助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
、場地費、佈置費、膳費、雜支等。
3、臨時人員費: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
。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4、志工訪視交通費:每一身心障礙家庭,每次訪視最多補助
二人之交通費;每人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
每日最多補助二案次。
5、訪視人員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6、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之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
補助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五)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另訂計畫辦理之。
柒、非營利組織補助
三十一、非營利組織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
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
有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
務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
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三十二、非營利組織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與人民團體等非營利組織管理相關之研究、發展、專業人力
提升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與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相關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三十三、非營利組織之補助,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
容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
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其補助次數及金額不受本要點及本須知規定之限制。
評審費及裁判費,應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
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捌、志願服務推展補助
三十四、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並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
(二)立案之人民團體並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
三十五、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志工服務背心。
(二)資訊設備汰換。
(三)志工教育訓練。
三十六、申請志工服務背心補助者,應備最新志工名冊一份;每件背心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最多補助一百件。同一團體自核准補
助當年起四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目之補助。
三十七、申請資訊設備汰換,應以配合推動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
系統建置,新購或汰換網際網路終端機等資訊設備者為限,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同一團體自核准補助當年起四年內,不
得再申請本項目之補助。
三十八、志工教育訓練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基礎或特殊訓練課程,並接受本市其他志工運用單位報
名參加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除前款訓練課程外,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規
定辦理之全市性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如成長、領導訓練
等),或內容與志願服務相關之專業訓練者,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六萬元。
(三)訓練課程之實際上課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並應將課程訊息
公告於本市志願服務相關網頁。課程有缺額時,應開放本市
其他備案運用單位之志工優先參加。
(四)教育訓練課程已由本府社會局統一開辦者,不再受理申請及
補助。
三十九、同一團體得同時申請志願服務推展之各項補助。為配合本府政策
而辦理之活動或措施項目,補助機關得酌予調整其補助內容、金
額及次數。
玖、社區發展補助
四十、社區發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本府立案且會務正常運作之本市社區發展協會。
四十一、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
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
策。
2、民俗技藝、體育活動:各項體育團隊、民俗技藝團隊,
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3、社區之短期班隊、文教康樂等內部組織單位:如社區成
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但班隊及內部組織單位不得單
獨申請,應由社區發展協會申請及辦理。
4、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
一次性講座。
5、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6、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7、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8、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老人、新移民、婦女、兒童及少年、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福利服務社區化之持續性方案及計
畫。
(三)旗艦社區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
活動,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
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本
項工作評鑑。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四十二、社區發展補助應由補助機關依申請案件內容、本要點及本須知規
定核予補助;其他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導覽費:每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誤餐費或桌餐費:除精神倫理建設之績優社區觀摩活動得補
助桌餐費外,其餘項目活動得補助誤餐費,每人每餐補助新
臺幣八十元。
四十三、精神倫理建設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為績優
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協會每年限申請一案。
(二)社區刊物或電子報應發行至少二期,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
導之版面及內容。
(三)社區網站建置應有專屬之網站,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導之版
面及內容。
(四)每協會每年最多可申請六案,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
則,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四十四、福利社區化方案之內容及執行,每次服務至少二小時,每週至少
服務一次,並應服務達二個月以上;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四十五、旗艦社區領航計畫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申請者以曾獲本府評鑑單項特色以上,並具一年以上聯合社
區經驗者為限。
(二)提案之領航社區應結合兩個以上社區,共同研擬推展社區內
弱勢民眾福利服務之長期性計畫,並可搭配其他自行創新或
具在地社區特色之多元化計畫。
(三)領航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其福利服務之經費
支出不得低於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四十六、全區性活動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全區性活動應經區公所同意,其活動邀請卡並應由區公
所具名。
(二)辦理研習訓練課程者,應於計畫書中明列師資,且課程時數
至少十二小時。
(三)每區每年最多補助五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十七、社區發展工作評鑑之補助,以代表各區參加本市社區發展工作評
鑑及代表本市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者為限,每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十八、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之補助,以尚未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社區
為限。社區民眾應籌足配合款至少新臺幣十萬元,並由區公所轉
陳本府申請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合計基金金額至少新臺幣五十
萬元。
拾、遊民輔導及社會救助研習訓練補助
四十九、遊民輔導及社會救助研習訓練補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五十、遊民輔導及社會救助研習訓練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十度以下低溫特報
時,提供熱食及禦寒物品等。
(二)社會救助研習訓練研討會:包含災害救助、遊民輔導、自立脫
貧、實物銀行等社會救助主題性研習訓練研討會。
(三)地區性社會救助研討會:包含災害、遊民輔導、自立脫貧、實
物銀行等社會救助主題研討會。
五十一、遊民輔導及社會救助研習訓練補助,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
依計畫之具創新性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
、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拾壹、創新性方案或計畫補助
五十二、創新性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十三、創新性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為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
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原住民族等社會福利及家庭
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創新性方
案或計畫。
五十四、創新性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審查作業:
(一)初審:本府社會局主辦業務單位對申請單位函送之創新性方
案或計畫,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填據審查彙整表,檢附申
請計畫(不含申請單位其他應備文件)提送複審。
(二)複審人員,由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一人、主辦業務單位主管
、會計室主任、學者或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至四人擔任,並
以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為召集人,主辦業務單位主管為副召
集人。
(三)擔任複審人員之專家學者與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由本府社會
局聘任。
五十五、創新或實驗性方案計畫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臨時酬勞費:
1、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但每人每月補助款
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2、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臨時工資。
(二)差旅費:
1、交通費核實補助(搭乘計程車者,不予補助;駕駛自用
汽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
補助)。
2、住宿費檢據核銷,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並以講師及
承辦人員為限。
3、雜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三)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
,每千字新臺幣八百一十元。
(四)口譯費: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師鐘點費折半計算。同步
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師鐘點費折半計算。
(五)專案計畫管理費:
1、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
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2、前目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包含電費、
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
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
具、補充保險費及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等項
目,並檢據核銷。但不得與雜支重複補助。
(六)專業服務費:
1、專業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專業督導人員每
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七千元,具社會工作師專業證照之專
業人員每月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具專科社會工作師
專業證書之專業人員每月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相關
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年最
高補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2、專業人員中途離職,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
覈實計支。
(七)前款所稱專業人員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申請單位應檢附
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3、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五條第一項應考資格規定。
4、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五條第二項應考資格規定。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不在此限。
(八)已接受補助服務費之社會福利機構,其專業人員不得重複申
請社區服務方案之專業服務費。
(九)其他費用:前八款或本要點綜合性項目補助未列舉之費用,
且與創新或實驗性方案計畫相關者,經委員會審查後,核實
補助。
拾貳、綜合性項目補助
五十六、本要點所定各種類及各項目之補助中,屬綜合性項目之費用者,
其補助依以下各點規定辦理。
五十七、綜合性項目補助,應由補助機關依申請案件內容核予補助。
五十八、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三十
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及內聘講師減半補助,全日課程最高補助
六小時。有以下各款情形者,依各該規定補助: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所屬人員應邀擔任授課講師者,每人每小時
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二)承辦團體之理事長、理事、監事或總幹事等內部人員擔任授
課講師者,其鐘點費不予補助。但社區發展協會補助之精神
倫理建設項目,不在此限。
(三)連續三個月以上之課程:外聘講師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
千元,內聘講師減半補助。
(四)講師需聘請相關領域學者或績優團體機構之專業人員擔任。
五十九、講師交通費:以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為主,並依所附單據核實
補助。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六十、印刷費、教材費及材料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印刷費:補助內容不含購買書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補助經費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者,受補助者應
檢附印刷品樣張,並依本府規定於文宣上註明「桃園市公益彩
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字樣。自備影印設備者,得補助碳
粉匣費,但不補助設備維修費。社區發展補助之社區刊物、全
區性活動、社區發展工作評鑑項目,其印刷費之補助不在此限
。
(二)教材費:每人每份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三)材料費:依活動性質及所附單據核實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萬元。
六十一、文宣費及文具紙張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文宣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補助經費以公益
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者,受補助者應檢附文宣樣張,並依
本府規定於文宣上註明「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
印製」字樣。
(二)文具紙張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六十二、場地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依所附單據核實補助,每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
元。
(二)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包含紅布條、花藝設計、主題背
景設計、搭建帳棚、桌椅、燈光音響及設備等費用,每場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六十三、膳費及茶水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早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二)午餐及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桌餐每桌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一般性補助案件,不予補助桌餐。
(三)一日最多補助二餐,核銷時並應檢附簽到表。
(四)茶水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六十四、撰稿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一般稿件之撰稿費:應檢附稿件並註明字數,以中文撰寫者
,每千字補助新臺幣六百八十元至一千零二十元。
(二)特別稿件之撰稿費:以中文撰寫者,每千字補助新臺幣八百
一十元至一千四百二十元;以外文撰寫者,每千字補助新臺
幣一千零二十元至一千六百三十元。
六十五、圖片使用費或版權費及影片公播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一般圖片稿件使用費:每幀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七十元至一
千零八十元。
(二)專業圖片稿件使用費:每幀每次補助新臺幣一千三百六十元
至四千零六十元。
(三)圖片版權費:每幀每次補助新臺幣二千七百元至八千一百一
十元。
(四)影片公播費:每部影片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六十六、宣傳推廣費:包含製作費、設計費、排版費、編輯費、演員費、
拷貝費、光碟壓製費、配音配樂費及攝影費等,依所附單據核實
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六十七、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依所附單據核實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
郵資:依所附單據核實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保險費:依所附單據核實補助。
獎盃、獎座、獎牌或獎狀費:每個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雜支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六十八、交通費用:依實際支出費用核實補助,每日每輛車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萬二千元。但高速公路過路費及停車費不予補助。
六十九、門票:依實際支出費用核實補助,並包含身障者之必要陪伴者一
人,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七十、其他費用:以上各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
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