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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道路管線管理資源減少挖掘、提
  升路面品質、改善市容及健全公共管線資料庫,特設桃園市道路挖掘
  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道路巡查監管、派工案件管理、缺失分類追蹤及道路資料處理等
    與道路管理有關事項。
  (二)道路挖掘整合、道路挖掘許可、施工排程管理、管線問題協調、
    施工品質監管、管線事故應變、纜線設施改善及管線圖資處理等
    與管線管理有關事項。
  (三)道路管線資訊諮詢、提供外界參觀導覽及辦理教育訓練課程等外
    部服務事項。
  (四)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有關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工務局簡任技正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一
  人,幹事數人,由本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派員擔任;並
  區分為下列各組,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行政組:由養工處道路挖掘科科長兼任組長,並得置組員數名。
  (二)道路組:由養工處養護工程隊股長兼任組長,並得置組員數名。
  (三)管線組:由第四點各分組組成,並由分組組員互推一人,經本中
    心同意後提任組長。

四、本中心管線組依其管線類別設各分組,並由下列管線機構指派代表擔
  任組員:
  (一)電力分組: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及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指派兼任代表。
  (二)電信分組:
     1、中華電信桃園營運處指派專任代表。
     2、各電信固網公司及各有線電視公司指派專任代表。
     3、台灣中油資訊電信所指派兼任代表。
  (三)自來水分組:
     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鶯歌服務所)指派兼任代表。
  (四)瓦斯天然氣分組: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任代表。
     2、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含南區營業處)指派專任代表。
     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桃園供氣中
      心指派兼任代表。
     4、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兼任代表。
  (五)雨(污)水分組:
     1、本府水務局指派兼任代表。
     2、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北區分處指派兼任代表。
  (六)交通分組:本府交通局指派兼任代表。
  (七)油料分組: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及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桃園供油服務中心
    指派兼任代表。
  (八)警(軍)訊分組:本府警察局、國防部陸軍第六軍團七三資電群
    及陸軍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場指派兼任代表。
  (九)農田水利會分組: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指
    派兼任代表。
  (十)其他分組:經本中心通知進駐本中心者。
  本市新成立之管線機構應依本要點規定指派代表進駐本中心。

五、本中心成員主要工作如下:
  (一)主任:督導本中心各項業務推動。
  (二)行政組組長:督導本中心行政庶務、外部服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道路組組長:督導道路組推動道路管理與配合管線管理等相關業
    務。
  (四)管線組組長:督導管線組推動管線管理與配合道路管理等相關業
    務。
  (五)幹事及行政組組員:辦理本中心行政庶務、外部服務、道路挖掘
    許可證核發及其他交辦事項。
  (六)道路組組員:辦理道路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七)管線組組員:辦理管線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六、本中心會議分定期及不定期會,定期會每二週召開一次,於開會前三
  日通知;不定期會視需要適時召開,於開會前二日或當日以電子郵件
  、傳真或電話通知。
  各成員因執行業務需要得召開協調會議,會議結論不得違反本中心成
  立宗旨;經協調未能獲致共識者,得提報本中心解決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及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應各派一名代表常駐本中心處理日
  常管線協調業務,並參加每週召開之協調會議。

七、各管線機構派任之代表及其職務代理人,應參加本中心開辦訓練課程
  取得訓練合格資格,並報經本府工務局審核同意後擔任之,管線機構
  無特殊原因,不得任意更換。
  前項代表應有職務代理人,並以二名以上為原則。
  有礙任務推動或有損機關形象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擔任
  本中心成員,並得視情形撤銷或廢止其訓練合格資格。訓練合格資格
  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管線組組長及管線機關(構)派任代表值勤期間,經本中心評定為不
  適任者,管線機構應即更換之。

八、本中心作業時段區分如下:
  (一)平日日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二)平日夜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三)假日全日:連續假期三日以內之首日上午八時至末日之翌日上午
    八時。
  (四)連續長假:超過三日以上連續假期之首日上午八時至末日之翌日
    上午八時。
  本中心得視運作需要,彈性調整各組前項作業時段之時間區隔。

九、本中心臨櫃服務時間,除另有規定外,為平日日間,但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十、本中心幹事、道路組組員、管線組之電力分組、電信分組、自來水分
  組及瓦斯分組常駐組員,應全日進駐本中心;其他分組組員,依本中
  心通知時間進駐。
  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作業時段及各管線分組執行成效,依下列規定
  彈性調整進駐方式及進駐人數:
  (一)全員進駐。
  (二)各管線分組之組員間輪派代表進駐。
  (三)跨管線分組之組員間輪派代表進駐。
  (四)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方式進駐。

十一、本中心成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及差勤管理,由本中心提供個人編碼
   及制服。
   本中心成員於執行本中心業務期間,應著制服,並遵守規定、善盡
   職責,代表其所屬機構與其他機構代表溝通協調,以遂行本中心任
   務。

十二、管線機關(構)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增派其他專業人員進入本中心
   協同作業。

十三、管線機關(構)因內部因素影響本中心執行效能者,管線機構派任
   之代表應通知所屬之機構檢討。

十四、各單位派駐本中心成員人事相關費用由其所屬機關(構)負擔;本
   中心營運所需之業務費由本市道路基金支應。

十五、本中心行文時以本府養護工程處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