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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執行案匯款領取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於執行案款匯入
    本局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94062,戶名:桃園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保管款專戶時,業將總、分局別之總表、明細表及欠稅人之相
    關資料以傳真方式分別通知總局、分局。



二、本局法務科及分局承辦人接獲執行分署匯款通知及匯款總表、明細表
    等欠稅人相關資料時,應即審核確認,分局於確認後以傳真方式回報
    法務科,由法務科彙整簽報科長核准後,將核准簽正本送請會計室,
    依照簽准內容製作付款傳票,交由秘書室庶務股開立支票。



三、庶務股接到會計室之傳票,即按傳票分別開立支票,通知法務科或分
    局承辦人領取支票,承辦員應於接獲通知起3日內完成領取。分局於
    接獲執行分署明細表後7日,如未接獲庶務股領取支票通知,應向法
    務科查詢。



四、法務科或分局承辦員領取庶務股開立案款後,應於次日起3日內(特
    殊案件如繳款書達100份以上者7日內)列印相關欠稅之繳款書連同支
    票繳庫。



五、領取案款繳庫後,繳款書收據聯寄送納稅義務人,結案聯送執行分署
    結案,另1份送會計室備核,法務科及分局承辦員應於繳庫後3日內,
    將辦理情形簽報科長或主任核准後存檔備查。



六、如領取之案款,因更正、註銷或已繳納部分稅款,致金額不符時,應
    由各領款單位個案簽會會計室開立支票退還執行分署或分別開立繳稅
    及退還之支票。



七、各地方法院及他縣市執行分署於執行案款匯入時,得比照辦理。


八、本作業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