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協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審議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各機關超額賠償案件之核定事項。
(三)各機關超額賠償案件之求償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法務局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及主計處簡
任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等六人。
(二)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府依前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
四、本會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狀況隨時召開會議。
五、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七、本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務局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