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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間利用都市計畫內空地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供公眾使用,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 3 條
私有空地之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利用都市
計畫內空地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助:
一、依交通部訂定之「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
    ,並經本府核次之路外停車場。
二、具有十輛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格位。
三、收費費率符合「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係指該土地未曾申請作為停車場使用而
言。

第 4 條
申請人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每一個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二千元,獎助金額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停車場並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未開放
供公眾使用者,不予獎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以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第 6 條
經本府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二年內,不得將停車場移作他用,並不得
拒絕供公眾停車。

第 7 條
前條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如未依規定收費、任意減少停車位、變更使用或
違反獎助目的者,本府得向受獎助者追回獎助經費。但因政府依法需用土
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